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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盐城市区全面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减少施工扬尘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21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转载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市各砂浆生产企业,市区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市各有关管理单位:

各县(市、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市各砂浆生产企业,市区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市各有关管理单位: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实现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自盐城市被国家六部局列为2009年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全国第三批城市以来,盐城市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获得了稳步发展,全市已有9家生产企业建成投产,其中市区6家,市区已完全具备推广供应能力,但由于建设、施工单位认识上存在偏差,加之在预拌砂浆生产供应过程中存在着质量、价格、服务等问题,致使我市预拌砂浆现场应用工作停滞不前,施工工地现场搅拌砂浆现象普遍、污染严重,与我市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生态城市目标、满足广大市民群众对良好空气环境要求有较大的差距。根据国家六部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以及全省建筑工地扬尘集中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在市区全面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减少施工扬尘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强化源头管理。各砂浆生产企业应从生产、运输、服务等环节加强管理,应按照《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苏经信节能〔2010〕1130号)和《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苏散字〔2012〕27号)要求加强试验室标准化建设,加强检验人员培训,严格按照国家、省标准规范和《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苏经信节能〔2012〕822号)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有关管理单位每年对砂浆产品质量进行4次抽查,抽查情况将通过市城乡建设局、市招投标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等网站公示,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企业进行通报,问题严重的撤销备案证书。预拌砂浆生产单位应参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dgj32/tj119—2011)要求进行升级改造,达到绿色全封闭环保砂浆生产线的标准,实现预拌砂浆绿色生产,在达标前应立即开展扬尘治理并达到以下要求:生产系统的粉料仓进料、配料、搅拌等设施设备均应密封并采用密闭性良好的接口装置;加强对粉料仓收尘装置的维护保养,确保达到收尘效果;骨料堆放场地和配料仓采取建设密闭或半密闭罩棚、挡风墙等永久性防尘措施;临时堆存的沙子等原材料也要采用防尘网和防尘布覆盖。专用运输车辆、车容、车况要满足卫生安全要求,出厂时要进行专门清洗,防止跑冒滴漏,避免发生车辆扬尘和道路污染。车辆达不到清洁运行要求的,禁止在城市道路通行。强化营销服务,组建专门销售服务队伍,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对接,做到随叫随到,及时满足用户需求。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技术支撑,提供预拌砂浆使用说明书,开展对现场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确保按施工规范操作,避免空鼓、开裂等质量通病的产生。加强行业自律,把工作重心放在新产品研发、产品质量提高和工艺设备改进上,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应组建预拌砂浆专业施工队伍,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优质服务,禁止搞价格联盟,操纵市场。


二、严格现场监管。《盐城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盐政发〔2009〕151号)明确规定: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全部使用预拌砂浆。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统一思想认识,确保落实到位。建设单位应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支持施工单位使用预拌砂浆,并严格按合同结算。施工单位应加强人员培训,严格按图施工,按规范操作,并主动采取措施,配合生产供应企业做好砂浆罐在施工现场的封闭和收尘工作,防止产生二次扬尘污染。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管,对未按要求使用预拌砂浆和施工操作不符合规范的,应及时责令整改,并向主管部门汇报。各相关管理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已将使用预拌砂浆纳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投标、质量监督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形成闭合管理体系,关键在于现场落实。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工程造价监管机构在招标控制价备查时应严格按照使用预拌砂浆有关规定执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的,依法责令改正,并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可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质量监督、城建监察等机构应积极配合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加大对工程的抽查力度,综合运用责令停工等行政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对违规现场搅拌砂浆的工程项目,在未整改到位或处理结束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在未处理结束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对经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认定、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进行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与标准化示范工地、优质工程、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评比(审),所交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一律不予返退,并在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考核中对施工和监理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相应扣分。


三、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扶持措施,推动我市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事业又快又好发展。


1.加大宣传引导。各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多种媒介和渠道,广泛宣传国家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和规定,宣传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对保护环境、保证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大力树立好的典型,及时通报曝光差的工程,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使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工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2.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局长负责的市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局系统相关职能处室和单位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协调建立与市发展改革、经信、财政、公安、规划、交通、质监、城管、工商、物价等部门的工作联动机制,确保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的有序运转。


3.落实扶持政策。在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算中,切块安排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用于扶持砂浆生产企业进行项目技改、新产品和新技术研发。对经认定使用预拌砂浆较好的工程,建设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可按最大额度返退。培育发展预拌砂浆专业化施工队伍,切块落实相关扶持资金。科学发布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积极增加预拌砂浆及相关材料信息发布品种,编制完善预拌砂浆相关补充定额子目,以满足建设各方需求。


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以上通知,希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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