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31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印发《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计划〉及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大常办〔2008〕11号)。
《通知》中要求,年度立法计划及实施方案确定的法规草案提请主体和承担法规草案起草的部门、单位,要切实按照《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程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及实施工作规则》的规定,加强法规草案起草和提请审议工作,保证立法计划有效实施。一类法规项目提请主体应当确保法规草案按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要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二类法规项目的起草单位要抓紧进行调研、论证和起草、修改,在年内完成法规草案文本和立法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起草,做好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
《浙江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列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计划》的二类项目。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