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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9-20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核心提示:娄底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娄底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9〕19号

  登记号LDCR—2009—01016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娄底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环境,降低噪声和粉尘污染,节约资源,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使用水泥、骨料、外加剂等实施集中搅拌,以预拌形式通过运输车提供给建设工地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娄星区和娄底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经委、商务、公安、交通、环保、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和资质管理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散装水泥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 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不得生产、经营预拌混凝土。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资质等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或超营业范围经营。
 
  第三章 预拌混凝土的供应和使用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生产、使用和验收预拌混凝土,不得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试验室。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定期向市建设局、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 娄星区和娄底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十一条  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开发)、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局审查批准后,可以在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三)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的。

  第十二条 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需要,与具备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

  第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混凝土报价按现行定额的集中搅拌混凝土相关子目计价,计入定额直接费用。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供应价格由供需双方参考市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指导价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生产预拌混凝土的水泥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法定情况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批准,并按规定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供需合同的约定供应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应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并在浇捣混凝土现场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地。

  第十七条 公安交警部门、交通部门应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视同特种车辆进行管理。对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运送混凝土途中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要一小时以上的,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预拌混凝土车辆应按照规定的行车路线和行车时间行驶,并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混凝土。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地下管道和河道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预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处罚。

  第二十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的,由市建设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办理工程招投标备案手续;

    (二)经检查发现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责令其改正或停止施工,拒不改正的,按《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在建设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污染环境、噪声扰民的或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运送混凝土途中撒漏的,由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擅自使用袋装水泥生产预拌混凝土的,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按《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材 预拌混凝土△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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