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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若干暂行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2-10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福建省关于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若干暂行规定

      发展散装水泥是节约资源和增收节支的一项重要措施,有着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保护森林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推动机械化施工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一项利国利民、造福子孙的事业。我省推广散装水泥起步晚,基础差,散装水泥推广量和比例在全国仍居落后的地位,难以适应我省对外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加快我省散装水泥发展步伐,尽快改变落后面貌,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距离可供散装水泥的水泥生产企业(含中转站)一百五十公里范围内的水泥制品企业(包括施工企业的预制厂,下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原则上都要使用散装水泥。一、二级施工企业使用散装水泥任务,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提出具体意见报省建委、物资厅、建材工业总公司联合下达;三、四级施工企业和水泥制品企业、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使用散装水泥任务,由地(市)“散办”提出具体意见,报地市建委、物资局和建材工业主管部门联合下达。

      二、使用散装水泥应作为基本建设工程评标的条件之一。同等条件下,能够使用散装水泥的施工企业优先中标。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建设项目,评标时必须通知省或地、市“散办”派人参加。在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内,一、二级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与使用散装水泥施工相适应的设施(包括运输工具),推散率要达到50%以上。在本规定实施二年后,还达不到这个要求的,在工程评标时,原则上不能给予中标。三、四级施工企业要积极创造使用散装水泥的条件,扩大散装水泥的使用面。暂时无法购置散装水泥设施的,可向所在地、市“散办”、水泥生产企业或散装水泥中转站租赁散装水泥设施。

      水泥制品企业,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是使用散装水泥的固定单位。在第一条规定范围内,必须建设固定的散装水泥库,年水泥用量在二千吨以上的,还应自备散装水泥汽车。

      三、凡有条件使用散装水泥的基建项目,建设单位应为施工企业使用散装水泥提供各种方便,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必须把使用散装水泥量和比例要求作为合同条款之一,并把合同复印件抄送所在地(市)“散办”。

      四、在一九九三年九月底前,生产能力在四万四千吨以上(含四万四千吨)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运输工具,其发放能力应达到生产能力的30%以上,散装水泥汽车至少购买一辆以上。乡镇企业或生产能力在四万四千吨以下的水泥生产企业由省乡镇企业散装办及各地、市规定,报省“散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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