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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明确8条禁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5-01-0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光明日报》
核心提示:国家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明确8条禁令
121日开始执行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将涉及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企业。其中对项目管理企业和项目管理人员的8禁止行为引人关注。

  由建设部推出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项目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二)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该办法还要求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取得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并执业。(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此外据专家点评,该办法在资质和执业资格管理方面也颇具新意。

  据建设部透露,该办法反映了我国建设工程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长期实践与思考的成果,是针对如何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而制定的。该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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