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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7-28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浙江]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意见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

      随着预拌混凝土得到了快速发展,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实践证明对提高和稳定工程质量,实施清洁发展,减少环境污染,改变施工现场脏、乱、差,树立文明施工的形象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实施进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个别甚至严重影响了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为了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预拌混凝土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企业内部质量控制和管理

      (一)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
      国家的标准、规范是企业搞好质量管理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依托和范本,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组织各类人员认真学习、掌握并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技术规程》DB33/T1024、《混凝土矿物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DB/T1013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确保生产程序符合标准、规范。

      (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结合企业的实际,做好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各企业应制订相应的技术管理、质量检查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网络;健全和完善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原材料台账、完善混凝土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制度、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建立人员技术培训制度;制订生产设备的保养、维护、检修和淘汰计划的制度;完善试验室管理制度;制订各种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完善计量系统的计量定期校验制度。同时,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还必须设立质量检查部门,配备足够的质量检验人员。

      (三) 严格实施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原材料的监管和检验工作,做好检查记录,建立台账(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合格证、质保书、产品质量证明书)。要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对进场的原材料进行检验,合格后分规格贮存、不得混仓。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及使用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和矿物掺合料
      应当选用质量稳定的旋窑生产的散装水泥,水泥进场时必须有质保书,对其品种、级别、批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核实。水泥的复验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性能指标,按相关国家标准进行复验(亦可用快速试验方法来推定是否合格)。
      加强矿物掺合料的复验工作。应按相关标准进行抽样复验,复验合格的才能应用,其掺量应由试验结果决定。
      做好水泥筒仓和掺合料筒仓的定期清仓工作,并做好记录。有受潮、结块的水泥不得使用,超过质保期及有怀疑的,应按复验结果使用。
      应经常检查气送的气源中是否有水汽。
      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时,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2、外加剂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要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做好外加剂与水泥的适应性试验,其合理掺量要通过试验确定。在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有氯化物的外加剂,混凝土拌合物氯化物总量应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混凝土中氯化物和碱的总含量亦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要求。

      应定期清除外加剂贮仓中的沉渣,要经常检查贮仓内外加剂的密度、称量装置的阀门,防止漏液。

      3、粗细骨料
      混凝土所用的粗、细骨料质量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的规定。对于质量有明显外观差异及波动性较大的粗、细骨料,应该增加检验批次,骨料堆放应有隔仓板,各种不同规格材料,不得混堆。对于淡化海砂,还应按批检验其氯化物含量,其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拌合用水
      预拌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它水源时,水质应符合《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四)严把混凝土配合比关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等标准和供货合同,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环境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对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配合比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专门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根据实际常用材料进行系列化的混凝土配合的设计,通过系统试验,并经过验证试验确定常用配合比。设计混凝土配合比时应考虑水泥与外加剂的适应性和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坍落度的损失值。根据原材料波动变化,应及时进行配合比的再验证和调整,提供施工配合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将每一个配合比涉及到的各种原材料数据存档备查,达到可追溯。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试验过程中同时制作供快速检验或早期试压试件,推定28d标养的混凝土强度,并建立关系公式,对混凝土强度进行动态控制。

      当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1、对混凝土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的;
      2、原材料品种、质量有明显变化的;
      3、该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的。
      对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配合比,在第一次开盘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组织开盘鉴定,必要时应邀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

      (五)加强试验人员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检测试验对质量控制的作用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必须经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可,具备相应的资质。从事试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试验室工作重点应放在对原材料检验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即时检验上,每班检验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粘聚性、保水性和均匀性,检测混凝土拌合物中砂浆密度和粗骨料含量;检测测定拌合物的水灰比;以及采用快速检验混凝土强度,推定28d强度,达到对混凝土拌合物进行随时生产质量控制,根据在生产过程中所得的各项质量参数,分析其变化的原因,对显著影响质量的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保证生产过程中避免发生严重的质量事故。

      试验人员应高度重视自身建设,认真学习、执行国家标准、规范,要重视检测人员的上岗培训。

      (六)加强混凝土拌制及运输过程的质量控制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混凝土搅拌机械及其他机械设备的称量装置,必须定期由法定的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检验、标定,并且做好经常检查及自校工作。

      每辆搅拌运输车经过对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及坍落度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并做好记录备案。搅拌运输车的运输延续时间,不宜超过测得的混凝土初凝时间的1/2,已超过混凝土初凝时间而没有卸完的混凝土,不能使用。

      严禁向搅拌筒内的混凝土任意加水。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拌合物与成品的质量检验
      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其检验规则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执行,出厂检验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应当设置专人,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出厂的混凝土的坍落度,拌合物性能进行出厂检验,检验结果应作记录存档备查,与上述指标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出厂。

      交货检验实行见证取样,由施工单位负责在交货地点取样、制样,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理单位见证施工单位制样。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或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生产单位对进场的每车混凝土进行联合验收,并在“预拌商品混凝土交货单”上签字。验收内容包括:

      (1)确认预拌混凝土类别、数量;
      (2)记录搅拌运输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完毕时间;
      (3)混凝土的坍落度。
      当坍落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单位认为合同规定的坍落度无法满足施工浇筑要求而需要增大坍落度时,应征得建设或监理单位同意后,书面通知生产企业调整。
      判定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坍落度、拌合物质量以交货检验为依据;强度以见证取样送检的试块强度试验报告为依据;其他质量指标的判定由供需双方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氯离子总含量以供方提供的资料为依据;其他检验项目应按合同规定执行。

      三、重视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加强预拌混凝土浇筑、振捣、养护等环节的工艺控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针对预拌混凝土的特点编制详细的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对于大体积混凝土、高强度混凝土和重要结构部位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混凝土工程,在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应结合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保证方案,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批准,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施工应遵循下列要求:
      1、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浇筑
      (1)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同一施工段的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并应在底层混凝土初凝之前完成上一层混凝土的浇筑。
      (2)底层混凝土初凝后再浇筑上一层混凝土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对施工缝的要求进行处理。
      (3)施工缝的位置应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缝的处理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4)后浇带的留置位置及后浇带混凝土浇筑,应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严格进行。
      (5)严格控制混凝土的摊铺厚度,布料均匀摊平,不得集中在同一处,禁止用振动棒将集中布料在一起的大堆混凝土采用长时间振捣逼浆流平,禁止用振动棒撬钢筋的逼浆手段摊平。
      (6)禁止向混凝土泵车的贮料斗中混凝土中任意加水。

      2、混凝土的养护
      施工单位应根据规范要求和施工部位、环境(气温、湿度、风速等)、水泥品种、外加剂以及对混凝土性能的要求,制订具体的养护方案,严格按方案实施养护。
      混凝土浇水养护时间:普通混凝土不得少于7天,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天。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应保持塑料布内有凝结水。

      四、加强监理的全过程质量控制
      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预拌混凝土施工、养护、检测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加以纠正;对工程质量缺陷要及时作出处理指令,确保混凝土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

      1、施工过程控制
      监理单位应委派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大体积混凝土、高强度混凝土和重要结构部位的混凝土工程施工前,应参与施工单位组织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方案均需经过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付诸实施。

      监理人员应对预拌混凝土浇筑过程实施旁站监理。通过对支撑体系的巡检,保证整个支撑体系的牢固、稳定;通过对施工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保证混凝土浇筑顺序,振捣方法、养护措施等施工工艺符合设计、规范和方案的要求。

      2、不规范行为和质量缺陷的处理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现场监理员应随时阻止,若不能及时制止,应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汇报,专业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妥善处理。

      一般混凝土缺陷,由施工单位按施工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监理工程师重新验收合格后通过。严重质量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质量缺陷整改方案,监理工程师会同设计单位共同制定处理缺陷的措施,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严重质量缺陷的事实应同时上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五、完善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以及质量验评标准,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各地质量监督机构要完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监理、质量检测等各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动态监管力度,对相关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企业内部质量检测、混凝土运输及售后服务等环节进行有效规范,对查实的可能影响混凝土质量的行为要及时责令改正。各地要加大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检查应做好监督记录,建立监督档案。

      六、注重技术进步,加大推广使用力度
      各科研、设计、施工以及混凝土生产企业要树立创新意识,注重技术进步,加大科研投入,努力研究、改进影响混凝土质量的各类技术、工艺。各科研单位要注重混凝土技术理论的研究,着重研究解决一些影响混凝土质量的关键技术。各设计单位要深入研究预拌混凝土各项性能对混凝土结构安全的影响度。当前要特别重视研究解决预拌混凝土裂缝对结构安全的影响。在结构设计过程中,加强对混凝土裂缝的计算和控制。大体积混凝土、高强度混凝土、重要结构部位的混凝土或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设计单位要根据施工单位、混凝土生产企业确定的实际混凝土配合比,进行裂缝验算,提出改进和控制裂缝产生的办法,通过计算无法保证混凝土质量的,应当否决拟使用的配合比。各施工单位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施工工艺的研究,改进操作工艺,完善企业标准和工法,保证混凝土施工质量。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切实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综合研究,对各种配合比设计、各种原材料、各类掺合料、外加剂的使用要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论证,探索、总结出一套正确的使用方法和用量,努力促进预拌混凝土质量总体水平的改进和提高。

      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行业协会是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加强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各地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省混凝土协会、省建材管理协会及相关协会应及时掌握预拌混凝土质量动态,围绕行业发展的需要,把研究提高混凝土质量作为一项当前的主要工作,强化自律机制;积极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调研,引导企业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健全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同时,要督促企业建立质量诚信档案,规范质量行为、严格质量检查、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评价的有效管理机制,促进我省预拌混凝土市场竞争有序、诚信规范,推进混凝土技术进步,全面提高预拌混凝土质量水平。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二00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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