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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12-06  来源: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提供  作者: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提供
核心提示: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示,现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二)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三)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一)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

  三、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附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二ОО一年十二月五日

  (注:附件所列的产品目录,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包括非粘土砖、建筑砌块、建筑板材14类共23种产品)。
国家鼓励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税收优惠政策又有新突破
  国家经贸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目前企业在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方面所遇到的困难,经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协调,提出了国家鼓励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并提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经国务院批准,该税收政策近日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提供)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非粘土砖(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标准砖/年)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空心砖;
  (二)混凝土空心砖、空心砌块;
  (三)烧结页岩砖。
  二、建筑砌块(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5万立方米/年)
  (一)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四)石膏砌块。
  三、建筑板材(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15万平方米/年)
  (一)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
  (二)纤维水泥板;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
  (五)钢丝网架夹芯板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纤维板、石膏空心条板);
  (七)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和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
  (八)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板。(完)
  (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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