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混凝土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 » 政策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7-05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转自国家税务局  作者:国家税务局
核心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59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纳税人用碎石、天然砂、矿粉、沥青等按一定比例配比并加温搅拌成沥青混凝土,对此是否应按照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经研究,现将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规定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六月三日
 
 
[ 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企业

©2006-2016 混凝土网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100号国际设计中心12楼 服务热线:021-65983162

备案号: 沪ICP备09002744号-2 技术支持:上海砼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04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