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混凝土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动态 » 正文

海南8月起开征海砂资源税 部分资源税税率有调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28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经济网
核心提示:生态立省是海南的发展战略。为引导各种资源的节约开发及有效利用,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精神,海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通知,决定调整该省部分资源税税率及开征海砂资源税,并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生态立省是海南的发展战略。为引导各种资源的节约开发及有效利用,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精神,海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通知,决定调整该省部分资源税税率及开征海砂资源税,并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税税率及开征海砂资源税的通知》指出,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进行销售或自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依照规定缴纳资源税。其中,石灰石、其他粘土(不含高铝粘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适用税率调整为5元/吨;大理石、花岗岩、其他石类适用税率调整为5元/立方米;河砂适用税率调整为3元/立方米。


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我省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采征收资源税的通知》(琼府〔1996〕8号)同时废止。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企业

©2006-2016 混凝土网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100号国际设计中心12楼 服务热线:021-65983162

备案号: 沪ICP备09002744号-2 技术支持:上海砼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04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