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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两名公职人员受贿98万元放任违禁采挖砂石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25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新华社长沙
核心提示:经法院查明,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舒星、何博利用担任汨罗市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中队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湘江汨罗段、沅江汨罗段水域禁采区的巡查执法工作期间,两人经商量策划后,先后放任长江砂石公司和砂石采挖个体户孟某某在禁采区采挖砂石,并多次收受孟某某贿赂60万元,收受长江砂石公司经理廖某某贿赂38万元,共计受贿98万元。其中,舒星向何博隐瞒收受贿赂款30万元,实得现金64万元;被告人何博实得现金34万元。

记者从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日前对原汨罗市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中队长舒星、何博共同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舒星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何博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经法院查明,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舒星、何博利用担任汨罗市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中队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湘江汨罗段、沅江汨罗段水域禁采区的巡查执法工作期间,两人经商量策划后,先后放任长江砂石公司和砂石采挖个体户孟某某在禁采区采挖砂石,并多次收受孟某某贿赂60万元,收受长江砂石公司经理廖某某贿赂38万元,共计受贿98万元。其中,舒星向何博隐瞒收受贿赂款30万元,实得现金64万元;被告人何博实得现金3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星、何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两人均系主犯,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其中被告人舒星应按参与共同受贿98万元犯罪处罚,被告人何博应按参与共同受贿68万元犯罪处罚。


据悉,案发后,被告人舒星没有退赃;被告人何博在案发后委托家属主动退清全部赃款,真诚悔罪,法院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作出上述判决,并将对被告人舒星犯罪所得64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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