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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查处北京市混凝土价格垄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30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转载
核心提示: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举报,会同北京市发改委对北京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住建委)在混凝土行业管理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调查,查明北京市住建委在混凝土行业管理中,希望通过价格预警手段保障混凝土质量,但出台的质量控制价政策,超出了预警实际需要,同时组织行业协会出台自律准则,要求混凝土企业严格执行质量控制价,事实上组织经营者达成了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举报,会同北京市发改委对北京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住建委)在混凝土行业管理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调查,查明北京市住建委在混凝土行业管理中,希望通过价格预警手段保障混凝土质量,但出台的质量控制价政策,超出了预警实际需要,同时组织行业协会出台自律准则,要求混凝土企业严格执行质量控制价,事实上组织经营者达成了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北京市住建委存在以下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


一、引导经营者达成以执行质量控制价为主要内容的自律准则。2014年12月24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发布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价的通知》(京建法〔2014〕24号),决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向社会公布各主要标号混凝土质量控制价标准。质量控制价先由北京市混凝土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测定(实际根据协会全体会员自行报送的混凝土成本价简单算数平均后测定),后报北京市市住建委评估后确定。2016年6月份,协会两次召开会议,在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会长范围内商定限定混凝土销售价格、稳定混凝土市场的具体措施,讨论形成了《关于执行“质量控制价”的决定》和《北京市混凝土行业诚实守信自律准则》,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新签订的预拌混凝土合同价格不得低于北京市住建委和协会网站2016年5月5日发布的质量控制价。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在2016年7月15日以前完成变更”,“严格执行京建法[2014]24号文件规定,不得低于“质量控制价”的价格供应预拌混凝土。”同时,对未执行质量控制价的混凝土企业,制定了开除会籍、提请建设主管部门重点检查、剔除保障房推荐名单等处罚措施。2016年6月29日,协会召开全体会员大会,要求全体会员现场签订《自律准则》,并发布《致全体建筑施工企业的一封公开信》,强调供应预拌混凝土的价格不得低于“质量控制价”。北京市住建委参加上述会议并强调将加强监管,要求各单位自觉遵守自律准则。


二、监督协调和保障自律准则落实。2016年7月1日起,协会组织部分会员单位成立自律准则工作领导小组,要求会员单位报告价格调整进展,鼓励企业相互举报监督,由领导小组集体督查落实情况,并对部分未执行质量控制价的企业进行约谈和施压。7月26日,北京市住建委组织召开由混凝土企业代表、施工方代表和建设方代表参加的工作座谈会,通报统一执行质量控制价的情况,引导企业达成共识,界定全行业平均成本。


保障混凝土质量是极其重要的,北京市住建委作为主管工程建设的行政机关,通过价格信号来预警混凝土质量具有合理性。但其出台质量控制价政策,组织行业内经营者达成以执行质量控制价为主要内容的自律准则,并监督协调保障准则实施,已经超出了预警需要和合理限度,干预了经营者自主定价权,限制了混凝土市场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属于第三十二条所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的行为,以及第三十七条所列“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行为。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查后,北京市住建委认识到,出台质量控制价政策,引导企业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与《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不符,表示将积极进行整改,对已经发布的管理制度、政策措施等进行清查,对涉嫌垄断的政策措施坚决进行纠正。2016年10月19日,北京市住建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6】14号),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文中明确废止京建法【2014】24号文,并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预拌混凝土。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北京市发改委督促北京市住建委落实整改措施,将相关政策恢复到价格预警本意。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反垄断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今年6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就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出安排,要求从源头上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行政机关要按照《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加强自我审查,有序清理有关政策,规范行政行为,防止排除限制竞争。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切实贯彻落实34号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狠抓制度落实,推动制度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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