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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区水泥市场“反垄断”调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天津市发改委
核心提示:近日,天津市发改委对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散装水泥管理行为进行了反垄断执法调查。

近日,天津市发改委对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天津市建委”)的散装水泥管理行为进行了反垄断执法调查。调查发现,2005年以来,天津市建委发布的建材〔2005〕642号、建质安〔2006〕494号、建质安〔2008〕298号、建质安〔2010〕431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负责组织专家组,对进市的旋窑水泥生产企业进行审核,并公布‘旋窑水泥生产企业名录’供使用单位选用”,同时要求天津市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选用经审核通过的《旋窑水泥生产企业名录》内企业生产的水泥”。天津市建委所属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简称“散水中心”)自2006年至2017年第二季度,持续存在向社会公开《旋窑水泥生产企业名录》的行为。天津市发改委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


天津市建委承认其相关做法与《反垄断法》的规定不符,对调查工作积极配合,立即进行整改,主动发文废止有关文件,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的要求,加快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清理存量文件,审查增量文件,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政府相关行为要符合《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防止出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措施。天津市发改委将继续严格按照《反垄断法》的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维护我市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随后,天津市建委会发布《关于我委散装水泥管理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情况说明》,明确表示:通过沟通交流,进一步提高了认识,深刻认识到日常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委领导要求积极进行整改,立即发文废止相关文件。


说明情况原文如下:



12月中旬,天津市建委发布《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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