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混凝土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动态 » 正文

砂石企业垄断砂价!被处罚去年销售额1%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27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核心提示:受河砂禁采、环保治理等综合影响,砂石涨价成为今年建材行业一道独特风景。然而,为了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竟然有砂石企业搞起了“垄断”,结果被相关部门制裁。

受河砂禁采、环保治理等综合影响,砂石涨价成为今年建材行业一道独特风景。然而,为了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竟然有砂石企业搞起了“垄断”,结果被相关部门制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粤发改价监处〔2018〕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惠州惠城区新荣河砂开采经营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1:停止违法行为


处罚类别2:罚款


处罚事由:当事人和惠州市东江河砂经营有限公司协同调整河砂价格,达成和实施价格垄断协议,固定和变相固定河砂销售价格的行为,限制了惠州河砂市场的充分竞争,提高了价格水平,损害了河砂需求方的正当利益,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及《反价格垄断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价格水平”相关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最低数额以上和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40%且不低于最低数额”、第十六条“对价格垄断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参照本规定执行”规定。


处罚结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即人民币293,103.61元罚款(约30万元)。


法人代表姓名:郑国通


处罚决定日期:2018-08-14


处罚机关: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企业

©2006-2016 混凝土网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100号国际设计中心12楼 服务热线:021-65983162

备案号: 沪ICP备09002744号-2 技术支持:上海砼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04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