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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无证生产劣质水泥,厂长, 化验室主任全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28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央视财经等
核心提示:日前,从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获悉,广受关注的“ 山东25吨问题水泥卖到河南农村学校”一案完成一审判决。

日前,从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获悉,广受关注的“ 山东25吨问题水泥卖到河南农村学校”一案完成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书提到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6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胡安刚明知济宁固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获得水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决定并指使该厂厂长郭磊、水泥厂厂长李秀成在济宁固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内生产水泥并使用枣庄鹏源建材有限公司运来的印有枣庄鹏源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海固中联”的包装袋包装后对外销售。


期间,2019年3月21日至同年4月,因熟料价格上涨,胡安刚指使厂长郭磊、水泥生产厂长、化验室主任董顶珍通过向P042.5水泥中按比例加入粉煤灰的方式生产水泥对外销售。


2019年3月21日,李秀成负责水泥生产;同年3月22日至25日,李秀成请假,郭磊安排董顶珍负责水泥生产,所生产的水泥均于当天或第二天销售出去。所生产水泥,于2019年3月21日、23日、24日、25日,以每吨295元的价格每天销售给潘刚强34吨。


同年4月24日,部分水泥经商丘市正诺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结论为抗折、抗压不符合国家标准;于同年3月24日,以每吨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张记芳50吨,后张记芳将其中25吨水泥以每吨390元的价格销售给河南省鹿邑县志成学校,该25吨水泥于同年4月4日、4月28日,经河南省淮阳县亿捷工程质量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结论均为抗折、抗压不符合国家标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安刚、郭磊、董顶珍、李秀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均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胡安刚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郭磊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董顶珍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李秀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判决:被告人胡安刚(主犯)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郭磊(厂长)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董顶珍(生产厂长、化验室主任)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四、被告人李秀成(厂长)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书全文如下:


胡安刚、郭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鲁0405刑初18号


公诉机关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安刚,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于枣庄市市中区,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枣庄市市中区,住枣庄市市中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岩,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桑刚,山东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磊,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枣庄市薛城区,汉族,初中毕业,住枣庄市薛城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徐晨光,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顶珍,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于枣庄市市中区,汉族,初中毕业,住枣庄市山亭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贺成柱、陈昂,山东贺成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秀成,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于枣庄市山亭区,汉族,初中毕业,住枣庄市山亭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昊,山东鼎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一部刑诉〔2020〕11号起诉书,指控胡安刚、郭磊、董顶珍、李秀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科、助理检察员陈贵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安刚及其辩护人黄岩、桑刚、被告人郭磊及其辩护人徐晨光、被告人董顶珍及其辩护人陈昂、被告人李秀成及其辩护人李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6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胡安刚明知济宁固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获得水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决定并指使该厂厂长郭磊、水泥厂厂长李秀成在济宁固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内生产水泥并使用枣庄鹏源建材有限公司运来的印有枣庄鹏源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海固中联”的包装袋包装后对外销售。


期间,2019年3月21日至同年4月,因熟料价格上涨,胡安刚指使厂长郭磊、水泥生产厂长、化验室主任董顶珍通过向P042.5水泥中按比例加入粉煤灰的方式生产水泥对外销售。


019年3月21日,李秀成负责水泥生产;同年3月22日至25日,李秀成请假,郭磊安排董顶珍负责水泥生产,所生产的水泥均于当天或第二天销售出去。所生产水泥,于2019年3月21日、23日、24日、25日,以每吨295元的价格每天销售给潘刚强34吨。同年4月24日,部分水泥经商丘市正诺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结论为抗折、抗压不符合国家标准;于同年3月24日,以每吨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张记芳50吨,后张记芳将其中25吨水泥以每吨390元的价格销售给河南省鹿邑县志成学校,该25吨水泥于同年4月4日、4月28日,经河南省淮阳县亿捷工程质量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结论均为抗折、抗压不符合国家标准。


在侦查期间,胡安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意见,赔偿了被害人因水泥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胡安刚、郭磊、董顶珍、李秀成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安刚、郭磊、董顶珍、李秀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均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胡安刚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郭磊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董顶珍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李秀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胡安刚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胡安刚是初犯、偶犯,是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胡安刚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磊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郭磊是初犯、偶犯,是坦白,认罪认罚;共同犯罪中,是从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郭磊从轻处罚。


被告人董顶珍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董顶珍是初犯、偶犯,是坦白,认罪认罚;共同犯罪中,是从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董顶珍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秀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李秀成初犯、偶犯,是自首,认罪认罚;共同犯罪中,是从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董顶珍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胡安刚、郭磊、董顶珍、李秀成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秀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胡安刚、郭磊、董顶珍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安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郭磊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被告人董顶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被告人李秀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胡安刚的刑期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郭磊的刑期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3月29日止;董顶珍的刑期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李秀成的刑期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石祥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亚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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