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混凝土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动态 » 正文

合同是假,印章也是假,但付款是真!这起糊涂混凝土买卖官司有结果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兰州晚报
核心提示:这是一起糊涂的合同纠纷案件,涉案的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原件丢失,合同复印件上出现了公司印章与公司名称不一致的情况,原本被认为荒唐的纠纷之间,却存有打款事实。1月26日,西固法院法官为大家详解此案。

这是一起糊涂的合同纠纷案件,涉案的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原件丢失,合同复印件上出现了公司印章与公司名称不一致的情况,原本被认为荒唐的纠纷之间,却存有打款事实。1月26日,西固法院法官为大家详解此案。


案发


合作双方多处存疑


不久前,甲公司诉讼代理人将与其长期合作的乙公司诉至西固法院。甲公司在诉状中称,其与乙公司于2014年建立合作关系,由甲公司为乙公司的一个建设工程项目提供混凝土,双方签订了“混凝土买卖合同”。后甲公司依约供货,乙公司的工程项目也如期完工,但乙公司只支付过小部分货款。甲公司曾多次找到乙公司索要货款,并与乙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结算,可依然没收回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的涉案标的数额较大,办案法官仔细翻阅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仅看到了几张经一名张姓男子签字的结算单据、乙公司之前的打款记录,始终没见到至关重要的“混凝土买卖合同”原件。甲公司诉讼代理人解释,由于时隔久远,合同原件无法找到,只能提供复印件。


这么重要的证据也会找不到?办案法官立刻与被告乙公司取得联系,得到了完全不一样的答案。乙公司负责人告诉法官,他们从未和甲公司签订过“混凝土买卖合同”,且甲公司提交的结算单中所加盖的印鉴单位名称与乙公司名称不完全相符,所有的责任都应由这名在合同和结算单据中签字的张某承担。


没签过合同?结算单印鉴不对?就在法官怀疑一切证据都是伪造之时,却又从银行找到了打款记录,发现乙公司的确曾多次向甲公司账户中打款。既然没有合作关系,打款一事又如何解释?张某成了案件的关键人。


插曲


第三人成了“背锅侠”


办案法官经多方查找,终于与张某取得联系。张某告诉法官,他并非乙公司员工,乙公司承包项目工程后,授权他以乙公司名义对外从事该工程的相关事宜。因项目需要,他从甲公司购买了工程所需混凝土,工程完工后仍由他与甲公司进行了结算。但是,张某也承认自己没有得到乙公司出具的正式授权文件,也不愿再与双方有任何瓜葛,故拒绝出庭应诉。


开庭当天,甲、乙公司均委托代理人出庭,张某未到庭。庭审中,乙公司虽改口承认其在承包工程后使用了甲公司提供的混凝土,但依然以“合同及结算单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为由提出抗辩,并将本案的全部责任推到了张某身上。


判决


合同事实存在 乙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


办案法官认为:首先,虽然乙公司否认与甲公司签订过“混凝土买卖合同”,但认可甲公司为其承包的工程项目供应了混凝土,且在事后分多次向甲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在没有证据证明甲、乙公司间还存在其他合作关系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其次,虽然乙公司否认其与张某间存在授权委托关系,但张某以乙公司名义与甲公司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系不争的事实,乙公司对此完全知情,相应法律后果也应当由乙公司承担。至于乙公司指出结算单据中加盖印鉴的单位名称与乙公司名称不完全相符,应系乙公司印章管理混乱导致,且结算单据均由张某签字确认,故不能就此否认双方存在的买卖合同关系及结算情况;如张某给乙公司造成损失,乙公司可另行提起诉讼追偿。


综上,西固法院支持了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欠付货款的诉请。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企业

©2006-2016 混凝土网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100号国际设计中心12楼 服务热线:021-65983162

备案号: 沪ICP备09002744号-2 技术支持:上海砼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04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