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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现金62万!又一水泥公司高管被抓!获刑3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裁判文书网
核心提示: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刘建兵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建兵利用担任原四川铁路集团水泥有限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所送现金人民币62万元,为他人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刘建兵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建兵利用担任原四川铁路集团水泥有限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所送现金人民币62万元,为他人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判决结果显示:被告人刘建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刘建兵犯罪所获赃款人民币62万元,上缴国库。


判决书如下:


刘建兵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由:受贿案号:2021)川1622刑初8号

发布日期:2021-03-08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川1622刑初8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建兵,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城镇居民,案发前系四川连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出生地四川省仁寿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广安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2月1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辩护人宋新民,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林园,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二部刑诉[2021]Z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兵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长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兵及其辩护人宋新民、林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建兵利用担任原四川铁路集团水泥有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铁水泥公司”)总工程师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所送现金人民币62万元(以下未注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为他人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一、收受川铁水泥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A标段项目负责人吴某现金14万元


2009年,四川华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了川铁水泥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A标段,项目内容主要是平场和进场道路建设。2009年10月的一天,项目A标段现场负责人吴某请时任川铁水泥总工程师刘建兵吃饭,希望刘建兵今后在项目上多关照,送给刘建兵现金0.5万元。


2010年6月左右的一天,吴某在成都一家饭馆请刘建兵吃饭,感谢其平时的关照,送给刘建兵现金1万元。


2010年下半年左右的一天,吴某请刘建兵在广安一家饭馆吃饭,希望刘建兵能在场平开挖工程计价方面给予帮助,送给刘建兵现金2万元。几天后,吴某到刘建兵办公室再次请刘建兵帮忙,并送给刘建兵现金10万元。


2010年底的一天,吴某请刘建兵在广安一家饭馆吃饭,以感谢刘建兵平时的关照,送给刘建兵现金0.5万元。


2014年,川铁水泥公司原总经理任某被调查,刘建兵害怕事情暴露,于2014年底的一天在成都火车东站附近的一个茶楼包间里退给了吴某现金12万元。


二、收受川铁水泥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C、D标段负责人夏某现金2万元


2009年,夏某以河北建工集团的名义中标川铁水泥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C标段,项目内容为窑、立磨建设,后因项目D标段(项目内容为水泥库建设和机电房建设)中标方退出,夏某同时又以南昌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名义负责D标段建设。2009年底,C、D标段开始进场施工后不久的一天,夏某为在项目上获得刘建兵的关照,在四川铁路建设集团公司附近送给刘建兵现金2万元。


三、收受川铁水泥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E标段负责人雷某现金3.5万元


2009年,雷某以四川中乐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川铁水泥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E标段。项目内容为矿山破碎站及运输廊道建设。2010年5月的一天,项目进场施工后,雷某为获得刘建兵的关照,和刘建兵在广安的一个饭店吃饭时,送给刘建兵现金0.5万元。


2010年6月的一天,刘建兵在办公室收受了雷某送的现金0.5万元。


2010年9月的一天,雷某在刘建兵办公室送给刘建兵现金0.5万元。


2011年2月的一天,雷某在刘建兵办公室送给刘建兵现金0.5万元。


2011年6月的一天,雷某在刘建兵办公室送给刘建兵现金0.5万元。


2011年9月的一天,雷某在刘建兵办公室送给刘建兵现金0.5万元。


2012年1月的一天,雷某在刘建兵办公室送给刘建兵现金0.5万元。


四、收受川铁水泥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F标段现场负责人张某1现金0.5万元


2009年,川铁水泥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F标段招标,重庆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中标,项目内容为原料堆棚建设。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1为在项目上获得刘建兵的关照,在刘建兵办公室送给刘建兵现金0.5万元。


五、收受重庆市渝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刑某现金10万元


2009年,川铁水泥公司生产线窑头窑尾大袋收尘器设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重庆市渝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中标后该公司按合同要求对设备进行安装。2010年10月的一天,重庆市渝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副总刑某到刘建兵的办公室,表示希望刘建兵能帮忙拨付设备安装进度款,并送给刘建兵现金10万元。


六、收受成都四通公司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孔某现金20万元


2010年,川铁水泥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站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成都四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四通公司”)中标。2010年4月的一天,成都四通公司销售人员孔某约刘建兵在川铁集团公司附近见面,希望刘建兵能在拨款等方面给予关照,送给刘建兵现金20万元。


七、收受成都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肖某2现金2万元


2009年11月,肖某2代表成都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川铁水泥公司签订了锟压机设备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刘建兵到成都光华公司查看设备生产进度情况,当日中午,肖某2宴请刘建兵时希望获得刘建兵的关照,送给刘建兵现金2万元。


八、收受成都麦隆电气有限公司销售人员肖某3现金2万元


2010年6月,肖某3代表成都麦隆电气有限公司与川铁水泥公司签订了低压开关柜等设备销售合同。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为和刘建兵搞好关系,希望刘建兵在设备销售业务中不要打麻烦,肖某3在川铁集团公司附近送给刘建兵现金2万元。


九、收受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员邓某现金2万元


2010年4月,邓某代表四川省自贡运输机集团有限公司与川铁水泥公司签订了胶带机和防雨罩设备销售合同。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邓某到刘建兵办公室,表示希望刘建兵在设备拨款等方面多关照,送给刘建兵现金2万元。


十、收受四川铁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连乐铁路项目部原经理田某现金2万元


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时任四川铁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建公司”)连乐项目部原经理田某到刘建兵的办公室,表示希望刘建兵多关照支持项目部工作,送给刘建兵现金1万元。2017年年底的一天,田某到刘建兵办公室再次送给刘建兵现金1万元。


十一、收受西南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教授张某2现金2万元


2016年6月,重庆交大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铁建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重庆交大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责连乐铁路桥梁施工监控。2017年初,连乐公司认为此种做法不利于质量控制管理,遂提出由连乐公司、铁建公司、重庆交大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合同协议,协议约定仍由重庆交大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桥梁施工进行监控。三方合同协议签订后,项目具体负责人张某2到刘建兵办公室表示感谢,希望刘建兵今后关照支持项目工作,送给刘建兵现金1万元。2019年10月的一天,张某2到刘建兵办公室再次送给刘建兵现金1万元。


十二、收受重庆智力环境开发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负责人张某3现金1万元


2017年9月,刘建兵通过朋友介绍,邀请重庆智力环境开发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负责人张某3参与中石油输气管道与连乐铁路交叉段该移工程环境评价谈判。2017年10月张某3与连乐公司签订环境评价合同,合同价格19万元。2019年下半年,环境评价工作完成并结算后,张某3到刘建兵的办公室表示感谢,并希望刘建兵今后多介绍业务,送给刘建兵现金1万元。


十三、收受西南交大产业集团铁道市政设计院高级工程师丁某现金1万元


2017年,南京南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南大公司”)承接了连乐公司的连乐铁路边坡深部位移监测项目,项目金额58万元。2017年底,南京南大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丁某约刘建兵在成都一个茶楼见面,表示希望刘建兵多关照支持项目工作,送给刘建兵现金1万元。


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刘建兵向四川省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上缴红包礼金5.5万元。2020年12月10日,刘建兵妻子马某代刘建兵上缴违法款44.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建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2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建兵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建兵全额退赃,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建兵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被告人刘建兵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无异议,请求判处缓刑。


辩护人宋新民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刘建兵收受吴某15万元、夏某2万元、雷某3.5万元,共计17.5万元已作处理,应扣减,其受贿金额应为44.5万元;被告人刘建兵于2020年5月19日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主动供述了收受夏某2万元、雷某3.5万元、张某10.5万元的受贿犯罪事实,被留置之后,主动供述了纪委未掌握的56万元受贿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建兵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建兵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刘建兵及家属已全额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建兵被动收受他人红包、礼金,未为他人谋取额外利益,未给国家造成损失;被告人刘建兵平时表现好,且有建筑特长,可回报社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林园主要辩护意见,同意辩护人宋新民意见,建议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四川连乐铁路公司、川铁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系四川省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公司,均为国有企业,四川连乐铁路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建兵在担任原四川铁路集团水泥有限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等职务期间,利用该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62万元,为他人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一、收受川铁水泥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A标段项目负责人吴某现金14万元。


2009年,四川华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了川铁水泥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A标段,项目内容主要是平场和进场道路建设。2009年10月的一天,项目A标段现场负责人吴某请时任川铁水泥总工程师刘建兵吃饭,希望刘建兵今后在项目上多关照,送给刘建兵现金0.5万元。


2010年6月左右的一天,吴某在成都一家饭馆请刘建兵吃饭,感谢其平时的关照,送给刘建兵现金1万元。


2010年下半年左右的一天,吴某请刘建兵在广安一家饭馆吃饭,希望刘建兵能在场平开挖工程计价方面给予帮助,送给刘建兵现金2万元。几天后,吴某到刘建兵办公室再次请刘建兵帮忙,并送给刘建兵现金10万元。


2010年底的一天,吴某请刘建兵在广安一家饭馆吃饭,以感谢刘建兵平时的关照,送给刘建兵现金0.5万元。


二、收受川铁水泥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C、D标段负责人夏某现金2万元。


2009年,夏某以河北建工集团的名义中标川铁水泥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C标段,项目内容为窑、立磨建设,后因项目D标段(项目内容为水泥库建设和机电房建设)中标方退出,夏某同时又以南昌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名义负责D标段建设。2009年底,C、D标段开始进场施工后不久的一天,夏某为在项目上获得刘建兵的关照,在四川铁路建设集团公司附近送给刘建兵现金2万元。


三、收受川铁水泥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E标段负责人雷某现金3.5万元。


2009年,雷某以四川中乐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川铁水泥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E标段。项目内容为矿山破碎站及运输廊道建设。2010年5月的一天,项目进场施工后,雷某为获得刘建兵的关照,和刘建兵在广安的一个饭店吃饭时,送给刘建兵现金0.5万元。


2010年6月的一天,刘建兵在办公室收受了雷某送的现金0.5万元。


2010年9月的一天,雷某在刘建兵办公室送给刘建兵现金0.5万元。


2011年2月的一天,雷某在刘建兵办公室送给刘建兵现金0.5万元。


2011年6月的一天,雷某在刘建兵办公室送给刘建兵现金0.5万元。


2011年9月的一天,雷某在刘建兵办公室送给刘建兵现金0.5万元。


2012年1月的一天,雷某在刘建兵办公室送给刘建兵现金0.5万元。


四、收受川铁水泥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F标段现场负责人张某1现金0.5万元。


2009年,川铁水泥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F标段招标,重庆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中标,项目内容为原料堆棚建设。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1为在项目上获得刘建兵的关照,在刘建兵办公室送给刘建兵现金0.5万元。


五、收受重庆市渝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刑某现金10万元。


2009年,川铁水泥公司生产线窑头窑尾大袋收尘器设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重庆市渝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中标后该公司按合同要求对设备进行安装。2010年10月的一天,重庆市渝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副总刑某到刘建兵的办公室,表示希望刘建兵能帮忙拨付设备安装进度款,并送给刘建兵现金10万元。


六、收受成都四通公司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孔某现金20万元


2010年,川铁水泥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站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成都四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四通公司”)中标。2010年4月的一天,成都四通公司销售人员孔某约刘建兵在川铁集团公司附近见面,希望刘建兵能在拨款等方面给予关照,送给刘建兵现金20万元。


七、收受成都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肖某2现金2万元。


2009年11月,肖某2代表成都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川铁水泥公司签订了锟压机设备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刘建兵到成都光华公司查看设备生产进度情况,当日中午,肖某2宴请刘建兵时希望获得刘建兵的关照,送给刘建兵现金2万元。


八、收受成都麦隆电气有限公司销售人员肖某3现金2万元。


2010年6月,肖某3代表成都麦隆电气有限公司与川铁水泥公司签订了低压开关柜等设备销售合同。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为和刘建兵搞好关系,希望刘建兵在设备销售业务中不要打麻烦,肖某3在川铁集团公司附近送给刘建兵现金2万元。


九、收受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员邓某现金2万元。


2010年4月,邓某代表四川省自贡运输机集团有限公司与川铁水泥公司签订了胶带机和防雨罩设备销售合同。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邓某到刘建兵办公室,表示希望刘建兵在设备拨款等方面多关照,送给刘建兵现金2万元。


十、收受四川铁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连乐铁路项目部原经理田某现金2万元


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时任四川铁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建公司”)连乐项目部原经理田某到刘建兵的办公室,表示希望刘建兵多关照支持项目部工作,送给刘建兵现金1万元。2017年年底的一天,田某到刘建兵办公室再次送给刘建兵现金1万元。


十一、收受西南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教授张某2现金2万元。


2016年6月,重庆交大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铁建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重庆交大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责连乐铁路桥梁施工监控。2017年初,连乐公司认为此种做法不利于质量控制管理,遂提出由连乐公司、铁建公司、重庆交大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合同协议,协议约定仍由重庆交大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桥梁施工进行监控。三方合同协议签订后,项目具体负责人张某2到刘建兵办公室表示感谢,希望刘建兵今后关照支持项目工作,送给刘建兵现金1万元。2019年10月的一天,张某2到刘建兵办公室再次送给刘建兵现金1万元。


十二、收受重庆智力环境开发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负责人张某3现金1万元。


2017年9月,刘建兵通过朋友介绍,邀请重庆智力环境开发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负责人张某3参与中石油输气管道与连乐铁路交叉段该移工程环境评价谈判。2017年10月张某3与连乐公司签订环境评价合同,合同价格19万元。2019年下半年,环境评价工作完成并结算后,张某3到刘建兵的办公室表示感谢,并希望刘建兵今后多介绍业务,送给刘建兵现金1万元。


十三、收受西南交大产业集团铁道市政设计院高级工程师丁某现金1万元。


2017年,南京南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南大公司”)承接了连乐公司的连乐铁路边坡深部位移监测项目,项目金额58万元。2017年底,南京南大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丁某约刘建兵在成都一个茶楼见面,表示希望刘建兵多关照支持项目工作,送给刘建兵现金1万元。


另查明,2014年,川铁水泥公司原总经理任某被调查,刘建兵害怕事情暴露,于2014年底的一天在成都火车东站附近的一个茶楼包间里退给了吴某现金12万元。2020年12月8日,广安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对吴某上缴的涉案款物12万元人民币予以扣押。2014年12月,川铁集团开展收受红包礼金的专项整治,同月15日,刘建兵向四川省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上缴红包礼金5.5万元。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刘建兵被广安市监察委员会调查谈话,供述了收受夏某2万元、雷某3.5万元、张某10.5万,共计6万元的受贿事实。2020年6月18日,广安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对被告人刘建兵涉嫌职务违法问题立案调查。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刘建兵被留置,被告人刘建兵于2020年9月20日开始供述广安市监察委员会未掌握的受贿56万元的犯罪事实。2020年12月10日,刘建兵妻子马某代刘建兵上缴违法款44.5万元,违纪款94.6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的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主体身份材料,到案情况说明,留置措施相关手续,川铁集团性质,川铁水泥公司及连乐公司性质情况说明,川铁集团、水泥公司、连乐公司营业执照,川铁水泥公司章程,川铁水泥公司产权变更资料,刘建兵在川铁水泥公司的职责情况说明,川铁水泥公司会议纪要,连乐公司章程及刘建兵在连乐公司职责,项目合同资料等书证,刘建兵退红包礼金凭证,证人夏某、雷某、张某1、吴某、刑某、孔某、唐某、肖某1、肖某2、肖某3、邓某、田某、张某2、张某3、丁某、陈某、任某的证言,被告人刘建兵的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2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建兵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刘建兵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公诉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建兵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建兵立案前主动向单位纪律检查会员会上缴红包、礼金5.5万元,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建兵被留置后,主动供述广安市监察委员会未掌握的受贿56万元的主要犯罪事实,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意见评析如下,1.被告人刘建兵收受吴某贿赂在2009年至2010年间,2014年川铁水泥公司原总经理任某被调查,被告人刘建兵因害怕事情暴露而退款12万元给吴某。被告人刘建兵向四川省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上缴红包礼金5.5万元系因2014年12月,川铁集团开展收受红包礼金的专项整治而上缴,其上缴的款项系2009年收受夏某的2万元和2009年至2012年收受雷某的3.5万元。被告人刘建兵收受的上述红包礼金17.5万元,均系受贿事实已完成,被告人刘建兵退还或上交,系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故辩护人辩护该17.5万元已作处理,应扣减,其受贿金额应为44.5万元的意见,不予采纳;2.被告人刘建兵于2020年5月19日调查谈话时,仅供述了受贿6万元的犯罪事实,其于立案留置后才供述受贿56万元的主要犯罪事实,其到案不具有主动性,且在调查谈话时未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故辩护人辩护的自首意见,不予采纳;3.辩护人辩护的被告人刘建兵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理,与被告人刘建兵及家属已全额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4.考虑被告人刘建兵受贿62万元,对其宣告缓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辩护人相关缓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根据被告人刘建兵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建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者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刘建兵犯罪所获赃款人民币62万元,上缴国库(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郭成

人民陪审员田彬

人民陪审员龙兴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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