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云南滇中新区综合管理部发布云南滇中新区新溢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3·01”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3月1日2时23分左右,新溢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搅拌站发生一起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6万元(含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身亡补助金、精神损失费等所有费用)。
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3月1日凌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搅拌站1#水稳搅拌机正在进行水稳料生产作业(供临时主干道及供水干管项目),1时14分左右,装载机司机包某波发现1号仓、5号仓堵塞,1时17分左右,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尹某锋安排余某昆(死者)进行故障处理,1时22分左右,故障处理完毕后恢复正常生产;2时14分左右,5号仓再次堵塞,包某波驾驶装载机通过铲斗将余某昆(死者)与冯某斌运送并抬升至5#料仓进行查看堵塞情况,后为便于疏通,余某昆(死者)安排冯某斌去操作间开启机制砂料仓传送带,后独自一人使用空心钢管(长约3.2m)进行疏通,2时23分左右,5号仓内已堵塞的机制砂突然坍塌下陷,余某昆(死者)同时被坍塌砂体裹入掩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图1:5号机制砂仓外侧
图2:5号机制砂仓料口
事故发生后,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高度重视,要求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作业人员余某昆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随意串岗,对该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1.程某红作为云南朝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未严格督促、检查拌合站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及时发现制止本单位人员违规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2.刘某勇作为云南朝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3.况某伟作为曲靖市沾益区新溢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落实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未建立并落实安全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4.董某芳作为曲靖市沾益区新溢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未督促建立健全项目组织机构,未按规定设置项目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5.蒋某作为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施工人员违章作业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6.李某勇作为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长期忽视拌合站安全生产工作,未定期组织召开周安全例会,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