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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10月起已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5-11-03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转自建筑建材总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英德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10月起已实施

      为推动使用散装水泥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加快建筑施工科技现代化,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市区环境,英德市人民政府近日印发《英德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从10月1日起,英德市区范围混凝土用量超过10立方米的所有新建、在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该办法规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由清远市建设局、广东省建设厅进行资质审查,并按所符合的资质条件申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由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负担赔偿责任。 

      该办法强调,凡违反规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每次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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