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宣布该县从2006年1月1日起推行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并发布了该办法的内容,其中包括在下列区域范围内,一次性混凝土用量超过10立方米以上或工程总用量在200立方米以上的,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原则上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武康镇城区区域范围内(含开发区);乾元镇城区区域范围内(含工业功能区);新市镇城区区域范围内(含工业园区);钟管镇城区区域范围内(含工业功能区)。
该办法还规定区域外的建设工程,有条件的也应推行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范围,随城市规划的扩大和预拌混凝土的发展,由县发改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