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诸暨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意见》,对必须全部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作出规定,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效,减少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施工环境。
《意见》规定,3月1日起,在城市规划管理区35平方公里范围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基础部分;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但施工现场无堆料及搅拌场地的房屋建筑工程;一次性浇捣混凝土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都必须全部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在城市规划管理区35平方公里范围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公共建筑工程的基础部分;施工现场无堆料及搅拌场地的道路、桥梁等一次性浇捣混凝土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都必须全部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诸暨市建管局作为全面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推广应用工作的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同时要求设计、图审、监理、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时按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计算并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