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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余万的货款差点没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2-08  来源:湖州在线  作者:湖州在线
核心提示:20余万的货款差点没了
  2月2日,经过耐心细致的审理,德清县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一件本不复杂的买卖合同案件,因供货商未能做好相关诉前准备工作,而显得障碍重重,虽然最终胜诉,但带给供货商的教训十分深刻。

  2007年9月24日,某建筑材料公司与杭州某建筑公司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合同》,合同约定由他们给杭州某建筑公司供应混凝土,用于德清某建材商城的工程建筑,杭州某建筑公司指定张某为签收人。合同签订后,供应商依约每月供应混凝土。由于没日没夜地送货,张某不可能天天都在工地,因此除了张某签收的近170万元货物外,供应商把其他50多万元的货物交由他人签收。

  杭州某建筑公司收货后,支付货款1945000元,但供货商认为尚欠货款273309元,几经催讨未果,供货商只能告到法院。

  案子闹到法院,但杭州某建筑公司对他人签收的货物概不承认。由于供货商未能开齐增值税发票,法院无法查明总货款。供货商只能提交1155张发货单,有些货物甚至没有双方确认的单价。法院告知供货商再行举证,提供签收人员的详细地址,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供货商傻眼了,因为工程结束后,建筑公司早已人去楼空。几经周折,供货商终于找到签收人员系买方员工的重要证据。法院遂以签收人员构成职务行为,其代理行为有效,判决杭州某建筑公司支付货款。

  承办此案的法官提醒供货厂家,供方发货,送货单上最好能加盖收货单位公章,开齐增值税发票或及时对账,以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一旦催讨不到,也能到法院顺利诉讼,最快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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