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4日,某建筑材料公司与杭州某建筑公司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合同》,合同约定由他们给杭州某建筑公司供应混凝土,用于德清某建材商城的工程建筑,杭州某建筑公司指定张某为签收人。合同签订后,供应商依约每月供应混凝土。由于没日没夜地送货,张某不可能天天都在工地,因此除了张某签收的近170万元货物外,供应商把其他50多万元的货物交由他人签收。
杭州某建筑公司收货后,支付货款1945000元,但供货商认为尚欠货款273309元,几经催讨未果,供货商只能告到法院。
案子闹到法院,但杭州某建筑公司对他人签收的货物概不承认。由于供货商未能开齐增值税发票,法院无法查明总货款。供货商只能提交1155张发货单,有些货物甚至没有双方确认的单价。法院告知供货商再行举证,提供签收人员的详细地址,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供货商傻眼了,因为工程结束后,建筑公司早已人去楼空。几经周折,供货商终于找到签收人员系买方员工的重要证据。法院遂以签收人员构成职务行为,其代理行为有效,判决杭州某建筑公司支付货款。
承办此案的法官提醒供货厂家,供方发货,送货单上最好能加盖收货单位公章,开齐增值税发票或及时对账,以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一旦催讨不到,也能到法院顺利诉讼,最快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