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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发布2006年全国散装工作通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3-06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商务部办公厅发布2006年全国散装工作通报

    2月25日,商务部办公厅以商改字[2007]15号发布了2006年全国散装水泥工作通报。2006年散装水泥工作再上新台阶:散装水泥供应量达到4.7亿吨,比2005年增长23.8%;水泥散装率达到39.1%,比2005年提高2.5个百分点。散装水泥供应量排在前五位的是山东、浙江、江苏、广东、河北,分别为7317万吨、6607万吨、6563万吨、3220万吨、2207万吨;水泥散装率排在前五位的是上海、天津、北京、浙江、江苏,分别为94.7%、91.9%、88.4%;66.4%、60.3%(见附件),这五个省(市)已经达到或基本接近水泥散装化水平。商务部要求各地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办公室,在认真总结2006年工作的基础上,克服困难,围绕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方针和《商务部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散装水泥发展的指导意见》、2007年散装水泥工作要点,积极做好2007年的散装水泥工作,将发展散装水泥与节能降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改善人们生活环境等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开拓进取,力争在新的一年里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再上新的台阶。全文从06年发散的特点、各地发散的主要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等三个方面总结了06年的发散工作,部分摘要如下:

一、2006年我国散装水泥发展的主要特点
    从总体上来看,2006年散装水泥发展具有如下特点:
(一)散装水泥增长速度快于水泥产量的增长速度。2006年,全国水泥总产量达到12.0亿吨,比2005年增长15.9%。相比之下,散装水泥供应量增长速度高于我国水泥总产量增长速度近8个百分点。
(二)我国散装水泥生产主要集中在华东地区。我国华东7省市的散装水泥供应量为2.53亿吨,占全国总量的53.7%;而西南、西北两个地区9个省(区、市)的散装水泥供应量为4859万吨,仅占全国总量的10.3%。江苏省常州、苏州两个地级市的散装水泥供应量均突破1000万吨,分别达到1063万吨和1009万吨。
(三)中西部地区散装水泥供应量增幅较大。全国30个省(区、市)散装水泥供应量均实现增长,其中,内蒙、安徽、宁夏散装水泥供应量增长幅度较大,分别为133.3%、57.1%和50.3%;内蒙、新疆、湖北3省(区)水泥散装率增长幅度较大,分别比2005年提高9.5、6.5和2.6个百分点。
(四)散装水泥出口量增长幅度大。受国际市场需求旺盛的影响,2006年我国水泥出口量出现大幅增长,全年水泥出口量为1940.71万吨,其中,散装水泥出口量达到1079.3万吨,增长51.1%,占全国水泥出口量的55.6%。主要出口市场为韩国、香港、台湾、美国、欧盟、阿联酋等国家和地区,主要出口省份为江苏、山东、广东、安徽。 
(五)城市“禁现”工作全面展开,并取得显著成效。2006年,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全面展开,有力地推动了散装水泥的发展。江苏、北京、辽宁等省(市)预拌混凝土分别达到7300万立方米、4000万立方米和1550万立方米。
(六)发展散装水泥带来的了显著的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效地带动了资源综合利用。与袋装水泥相比,2006年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节省包装费用211.5亿元;2006年,天津市在水泥生产及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过程中,消耗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204万吨;北京消耗粉煤灰和矿渣422万吨,消耗尾矿废石、钢渣等资源综合利用量约5000万吨。

二、各地发展散装水泥的主要做法
    2006年,全国广大散装水泥工作者,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克服重重困难,锐意进取、不断创新,做了大量工作,涌现出很多先进典型事例,为推动我国散装水泥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 围绕城市“禁现”工作,着重抓落实。湖北省狠抓“禁现”工作,深入现场督导,严查违规行为,对进行现场搅拌的大项目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安徽省已有13个市出台与“禁现”相关的管理规章,使城市“禁现”工作得以有效展开。
(二)大力开展农村散装水泥配送设施建设。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创建了一个村级散装水泥使用点、两个农村水泥中转示范站、三个水泥企业自建农村配送网络示范,并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培育183个农村散装水泥示范站。河北省大力开拓农村用散市场,创建了内邱散装水泥示范县。河南省在专项资金方面积极支持农村散装水泥配送设施建设。江苏、湖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制订下发了“农村发展散装水泥示范县(市)考核标准”。青海民和县投入12万元,引导“农村发展散装水泥示范县”项目建设。广西散装水泥办公室拟定了农村散装水泥配送体系建设规划。
(三)发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作用,支持散装水泥配套设施建设。福建省2006年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和配送设施方面的水泥专项资金支出达到1516万元。2006年北京市用于支持散装水泥基建、技改和科研项目的水泥专项资金达到1306.1万元。江苏省通过专项资金引导,2006年新增散装水泥发放库近300座、接收库120多座、流动罐2000余只、专用汽车500辆。青海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本着“用好专项资金,保证投资取得实效”的原则,2006年征收专项资金200万元,投入达199万元,带动了1986万元的投资。
(四)做好预拌砂浆的规划和技术准备工作,为预拌砂浆的推广奠定了基础 。2006年4月,北京市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推行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并制订了相应的预拌砂浆标准、定额,为推广预拌砂浆工作做好了相应的政策、技术准备;辽宁沈阳、大连等城市已经完成了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应用技术规程。上海、天津、江苏、湖北、江苏、广东、河南、福建、四川等省的一些城市也先后出台了预拌砂浆管理规章及相关标准。
(五)积极开拓进取,促进散装水泥地方立法工作开展。《河北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取得明显进展,该条例已由人大代表作为议案,提交省人大建议列入2007年立法计划;江西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积极主动配合省人大、省政府制定《江西省促进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条例》的调研、考察、审查审议工作,确保《条例》在2007年出台。
(六)宣传工作有声有色,在全社会形成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山东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散装水泥宣传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在电视台常年播放公益广告,组织电视台、电台对先进事例进行采访报道等形式,扩大宣传效果。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运用多媒体技术制作散装水泥短片,加强对农村使用散装水泥的宣传。江西、海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通过印制宣传画册、制作广告牌和宣传横幅,扩大散装水泥宣传效应。

三、当前散装水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散装水泥稳步发展,但仍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如地区发展不平衡,中西部地区水泥散装率较低,一些省份散装率出现下降,农村发展散装水泥配送体系建设困难较多。个别地方工作不力,成效不大。一些地区违背国家专项资金政策、擅自对水泥生产企业和建设项目的水泥专项资金进行减免,加大了专项资金的征收难度。 
 
附件
2006年全国散装水泥供应量、水泥散装率排序表

散装水泥供应量排名
水泥散装率排名
 
序号
 
省市区
 
散装水泥供应量(万吨)
散装水泥供应量增长率(%)
 
序号
 
省市区
水泥散装率(%
 
增长幅度(百分点)
1
山东省
7317.44
27.37
1
上海市
94.73
1.11
2
浙江省
6607.20
17.91
2
天津市
91.93
0.94
3
江苏省
6563.67
18.49
3
北京市
88.41
4.89
4
广东省
3220.59
18.82
4
浙江省
66.42
2.96
5
河北省
2207.62
10.84
5
江苏省
60.32
2.49
6
河南省
2120.02
25.61
6
山东省
44.15
3.07
7
湖北省
1850.95
34.76
7
安徽省
38.20
4.91
8
安徽省
1682.88
57.10
8
新疆区
37.53
5.49
9
湖南省
1407.61
29.24
9
黑龙江省
37.30
1.01
10
四川省
1360.81
29.16
10
辽宁省
37.13
0.95
11
广西区
1253.24
28.77
11
广东省
36.39
2.64
12
辽宁省
1191.11
25.92
12
湖北省
36.23
5.79
13
江西省
1123.84
21.11
13
广西区
35.35
4.72
14
北京市
1084.45
11.85
14
甘肃省
34.45
5.57
15
福建省
1080.51
39.13
15
福建省
32.31
3.69
16
上海市
913.59
4.88
16
湖南省
32.17
1.82
17
陕西省
743.87
26.84
17
陕西省
31.32
1.58
18
重庆市
717.15
27.33
18
河南省
28.60
1.42
19
云南省
608.69
16.39
19
重庆市
28.30
1.49
20
天津市
558.34
18.20
20
四川省
27.77
2.65
21
黑龙江省
543.20
34.44
21
江西省
26.72
0.02
22
山西省
540.51
19.92
22
河北省
25.99
3.49
23
甘肃省
478.00
24.80
23
山西省
24.90
1.43
24
内蒙区
469.48
133.25
24
内蒙区
22.78
9.53
25
新疆区
450.97
20.92
25
宁夏区
22.91
4.14
26
吉林省
388.88
35.16
26
海南省
20.86
-0.18
27
贵州省
276.13
30.96
27
云南省
19.15
-0.63
28
宁夏区
160.15
50.34
28
青海省
17.25
1.09
29
海南省
120.50
29.43
29
吉林省
15.40
-2.60
30
青海省
64.04
6.91
30
贵州省
15.35
1.82
 
全 国
47105.44
23.81
 
全 国
39.13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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