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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也要“综合治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3-13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转自人民法院报社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建筑垃圾也要“综合治理”

      近年来,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涉及建筑施工中的垃圾伤害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有些不起眼的小事件却引起一系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暴露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上的诸多问题。

      案例一:2006年6月29日晚,原告陈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从公路上由北向南行驶时,因路上有某公司建筑施工撒落的沙土,致使原告骑车摔倒,导致原告身体受伤,并住院进行了治疗,摩托车毁损,共造成损失7628.6元。原告认为被告某建筑公司没有及时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以致造成交通事故,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不能及时修补因施工损害的路面,导致原告受到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孙先生对新买的楼房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垃圾,因为他忙于装修,没顾得上清运出去,只是放在楼下的墙角处。一天早上,同一住宅楼的一位老太太出门散步,踩到垃圾里的木板滑倒,导致大腿骨折,花费医疗费10236元。孙先生遂被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太太摔倒与孙先生存放的垃圾有因果关系,正是因为孙先生在楼下存放装修垃圾,占用道路,致使老人行走时踩到在垃圾里的木板上而跌倒,法院遂判决孙先生赔偿老太太损失。
   
      都是垃圾惹的祸。“一叶而知秋”,建筑垃圾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城市建设的日新月异,建设新工程、旧城改造拆迁、道路重修等产生了大量建筑垃圾。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至40%。绝大部分建筑垃圾未经任何处理,便被施工单位运往有关部门指定的郊外或乡村倾倒场,处置便是露天堆放或填埋。垃圾清运和堆放过程中的遗撒和粉尘、灰沙飞扬等问题又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有的还惹上了人身伤害赔偿官司。
   
      建筑垃圾是指在建(构)筑物的建设、维修、拆除过程中产生的,主要为固体废弃物,包括废混凝土块、沥青混凝土块、施工过程中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碎砖渣、金属、竹木材、装饰装修产生的废料、各种包装材料和其他废弃物等。结合法院所审理的案件和笔者所了解的事实,目前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整体来说管理不容乐观,主要表现为:
   
      建筑施工单位漠视垃圾处理。某些建筑施工单位只考虑工期、质量,为尽快清理掉建筑垃圾,方便施工,在支付给运输车辆一定的运费后,对建筑垃圾的最终去向便不管不问,也不去垃圾处理现场核实。
   
      私拉乱倒问题严重。某些个体运输车辆为减少运输成本,躲避执法部门,经常私拉偷运,在城乡结合部、环城路、农田周围、河渠旁等随意就近倾倒,垃圾在晴天尘土飞扬,雨天到处泥泞,老百姓苦不堪言。
   
      管理收效甚微。为防止垃圾乱倒,城市管理部门同志不辞辛苦,不分昼夜,采取蹲守建筑队工地、堵截社会运输车辆等方法,常常顾此失彼,精疲力竭,尽管付出很多,但收效甚微,私拉乱倒现象仍屡禁不止,严重妨碍了市民生活,一时成为群众投诉热点和焦点。
   
      固定垃圾场利用不足。由于私拉乱倒现象严重,有些城市的固定垃圾场进场垃圾量小,不仅垃圾处置场地形同虚设,还要每年拿出大量的资金再去清理乱倒的建筑垃圾,造成人力、财力、物力的严重浪费。
   
      在城市化推进的过程中,建筑垃圾如何处理,已经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和环保部门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如何预防建筑垃圾的产生和垃圾的再利用,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办法:
   
      首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各地党委政府要狠抓落实,大力整治建筑施工企业及产生垃圾的相关行业,做到令行禁止,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的行为,遏制建筑垃圾乱处理等现象。
   
      其次,大力开发和推广节能降耗的建筑新技术和新工艺,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在建筑物的设计过程中,考虑提高建筑物的耐久性,采用尽量少产生建筑垃圾的结构设计,使用环保型建筑材料等。
   
      第三,加强对建筑垃圾收运处理过程的管理,做到统一管理、统一清运、统一进垃圾场处理,实行运输车辆的密闭化,防止因撒漏、飞扬造成的“二次污染”。
   
      第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并推进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过分捡、剔除或粉碎后,大多可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是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的有效途径,可以变资源浪费为资源再生,变污染为环保,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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