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近日,由博州经济贸易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联合下发了《关于禁止在博乐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凡在博乐市城区内开发的工程项目(含改造、扩建、新建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现场搅拌的,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生产,确保建设工程的需要。预拌混凝土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做到清洁生产、文明施工。博乐市将在今年工程开工建设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的生产和使用,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推广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宣传,确保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