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前决定,加大全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推广使用力度。
以文件形式下发的这份《宿州市商品混凝土实施细则》明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商品混凝土管理的主管部门,由市建筑业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事宜,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我市对商品混凝土的使用采取分期实施,逐步推开的办法。首期实施范围为:市区大外环以内的建设工程。凡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的,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使用混凝土总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混凝土强度等级C30以上的所有建设工程。条件成熟时,大外环以外及各县也将强制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
条件还规定,在首期实施范围内,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开工的在建工程项目,也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因使用商品混凝土,需要变更设计、调整概预算的工程,承发包单位,设计、造价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按使用方式进行设计、造价概算和施工。
文件要求,在划定必须使用的区域内,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严格把关,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办理施工许可证,不予换发企业资质、项目经理及施工员岗位证书,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在划定推行区域内,凡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搅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市城建监察支队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省建设厅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事故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推动此项工作深入开展,我市已建立了举报制度,公布了举报电话,并推行了举报表彰、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