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45万余元的货款,让公司副总一个签名给予“免单”了。由于副总未经公司授权等关键原因,所以这个副总的“大名”当然就不能“生效”。7月10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混凝土制品公司货款45万余元。
原告混
被告建筑工程公司辩称,混凝土制品公司提供的混凝土的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被告停工90多天,造成租赁设备费用的损失达65万余元。后双方一直在进行协商,最后于2006年7月6日达成由混凝土制品公司承担损失45万余元,即结欠款的尾款。由于双方债权债务早已结清,故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建筑工程公司为支持辩称,提供了一份《备忘录》,以证明双方已经就诉争的欠款达成了协议,由混凝土制品公司以建筑工程公司未支付的尾款承担损失。双方货款已经全部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