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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副总签名免单45万元未经公司授权被判无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7-13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转自 法治新报  作者: 法治新报
核心提示:[宁]副总签名免单45万元未经公司授权被判无效
案件回放

    一笔45万余元的货款,让公司副总一个签名给予“免单”了。由于副总未经公司授权等关键原因,所以这个副总的“大名”当然就不能“生效”。7月10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混凝土制品公司货款45万余元。

    原告混

凝土制品公司诉称,原告与建筑工程公司于2005年3月2日签订 《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供货付款。但建筑工程公司却未按约支付相应足额的货款,尚欠款45万余元。2006年7月5日,双方签订《确认单》,确认这笔货款,但建筑工程公司仍迟迟不予支付。

    被告建筑工程公司辩称,混凝土制品公司提供的混凝土的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被告停工90多天,造成租赁设备费用的损失达65万余元。后双方一直在进行协商,最后于2006年7月6日达成由混凝土制品公司承担损失45万余元,即结欠款的尾款。由于双方债权债务早已结清,故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建筑工程公司为支持辩称,提供了一份《备忘录》,以证明双方已经就诉争的欠款达成了协议,由混凝土制品公司以建筑工程公司未支付的尾款承担损失。双方货款已经全部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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