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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立法禁止生产使用已淘汰的黏土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7-30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转自搜狐  作者:搜狐
核心提示:浙江省立法禁止生产使用已淘汰的黏土砖
  有“秦砖汉瓦”之称的黏土砖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建筑材料之一。黏土砖能否生产和使用,违反规定私自生产有何处罚措施?省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的《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禁止生产和使用已淘汰的黏土砖,给了明确的“说法”。

  黏土砖生产

  严重破坏土地资源

  房屋建筑材料中有70%是墙体材料,我国普遍使用黏土砖作为墙体材料,这在相当大程度上会破坏土地资源。全国每年要耗用黏土资源13亿立方米,按平均挖土深3米折算,相当于每年毁田约70万亩。

  黏土砖生产能耗巨大,保温隔热性能差,用其建造的房屋,单位建筑空调能耗高于新墙材料建筑能耗的两倍以上。此外,黏土砖生产基本以煤为能源,无消烟和除尘设备的黏土砖厂,会造成高浓度二氧化硫超出国标,污染严重。

  新规表明,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黏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的墙体材料。主要包括:非黏土砖,砌砖,建筑板材,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秸秆、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墙体,预制及现浇混凝土墙体,钢结构及玻璃幕墙。

  违规使用者

  最高将被罚20万元

  新规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黏土砖,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生产空心黏土砖,禁止新建、扩建空心黏土砖生产项目,对现有的空心黏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新增黏土资源采矿许可。为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确需生产和使用实心黏土砖的,应经省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新规也规定,违反规定生产黏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其生产黏土砖的全部数量处每块(折标准砖)0.5元罚款,最高罚款数额不超20万元;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取缔。

  此外,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使用黏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建设单位按照已使用黏土砖的全部数量处每块(折标准砖)0.5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万元。

  鼓励新墙体材料开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扶持力度”,新规同时显示,“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经济适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和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

  需要注意的是,生产出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需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经省新墙体工作机构认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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