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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表决通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7-30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转自南宁晚报  作者:南宁晚报
核心提示:《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表决通过

      实心黏土砖,就是人们在盖房子时使用了上千年的“红砖”。然而,人们不知道的是,红砖却有“三宗罪”———占耕地、高耗能、污染“大户”。27日下午,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下称《条例》)。2008年1月1日起,已有2000多年历史的红砖将彻底“退休”。

      红砖一年“吃土”5000亩

      广西立法化解危机

      长期以来, 红砖是广西使用的主要墙体材料。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小城镇建设的大力推进,红砖需求量更是大增,一个个红砖厂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统计表明,广西每年用于生产实心黏土砖的优质可耕地高达5000亩以上(按挖土8米深计),相当于毁掉一个年产2000多万吨粮食的乡镇的全部耕地。

      一面是建筑需求不断扩大,一面是水土保持不容忽视,两难局面如何扭转?为化解“吃土危机”,广西立法禁用实心黏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应运而生。

      建筑违规使用红砖

      每立方米罚款10元

     《条例》规定,在规定禁止使用红砖的城镇规划区内,除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外,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规使用红砖、无法改正的,按红砖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10元的罚款。

      同时,凡违反该规定,设计单位未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单位未把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纳入监理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分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规定,禁止新建黏土砖生产企业或者生产线,现有生产企业应当逐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建窑烧砖或在耕地、林地上取土制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现有红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经依法批准在荒山、荒丘取土的,应当以挖丘平坡为止,不得低于周边耕地地面;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墙体材料。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可以享受贴息补贴

      什么是新型墙体材料?它主要以非黏土为原料,尤其鼓励利用工业废渣,如粉煤灰、煤矸石等为原料生产的墙体材料,有保温、隔热、质轻、高强等优点。

      我国鼓励发展和推广替代红砖的优质新型墙体材料。到2010年底,所有城市城区禁止使用毁田耗能的实心黏土砖。

      违规使用红砖要受罚,那么推广节能建筑、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是否会有奖励?《条例》规定,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条例》还规定,企业依据国家或自治区产业政策鼓励目录,更新改造或者投资开发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贴息补贴政策。生产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税收优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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