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加强对建材价格,特别是砂石、砖瓦、水泥、钢材价格的临时干预,四川省物价局近日下发《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我省建材价格监管的意见》。《意见》明确,对于灾区农房的重建特供建材,其特供砂石的价格要低于市场运作的砂石价格,初期要保持在灾前价格水平上。原燃材料价格上涨后,要严格控制提价幅度。非灾区,特别是与灾区毗邻地区的砂石、砖瓦价格如果出现异动,也要及时启动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要鼓励群众修旧利废。各县(市、区)物价局要研究利用城市因灾拆毁的旧建材方面的优惠措施,防止市场对旧建材实行垄断经营,必要时可进行价格干预。
《意见》还规定,省内产的钢材、水泥出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控制。价格水平的制定、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全省统一执行。
初期价格要求基本控制在灾前的水平上。如企业所需的原燃材料价格有较大的普遍上涨,企业必须如实向所在地物价部门报告,最后由省物价局确定是否采取加价措施。 除砂石、砖瓦、钢材、水泥外,其余建材价格如果发生异动,各地也要及时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在销售环节,水泥、钢材的销售价格实行差率管理和最高限价相结合的办法。差率水平由销区市(州)物价局控制,尽量减少中间环节费用,在进货价没有超过灾前水平的情况下,销售价格也不得突破灾前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