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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购买商品房要看“节能指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8-20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沈阳日报
核心提示:10月1日起购买商品房要看“节能指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要向购房者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对发生质量问题的保温工程负有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此外,对于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同时,《条例》也根据违规行为列出了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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