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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未开工项目执行抗震设防新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8-27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成都晚报
核心提示:四川规定未开工项目执行抗震设防新标准
  四川省政府日前出台《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规定正在设计和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但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按国家新颁布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新的抗震设计规范等标准执行。提高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标准的地区,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委托工程设计、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 
    
  《意见》称,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应当在房屋建筑安全性应急评估结论的基础上进行,应急评估结论为轻微损坏的,不再进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可直接进行修复。  
    
  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可以书面申请进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也可直接委托有资质、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按照程序,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向所在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受理申请的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发出《房屋安全鉴定受理通知书》,推荐不少于3个有资质、资格的鉴定机构供申请人选择。根据规定,实施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不支付安全鉴定费用。申请复核的,应当全额承担房屋鉴定复核的费用。  
    
  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及服务设施,地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使用上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新颁布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新的抗震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加固设计和施工。  
    
  省建设厅、物价局等部门就贯彻《意见》下发通知称,住宅小区、有多个产权人的房屋建筑的修复、加固设计及施工按以下原则办理: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依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实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共有产权人决定;加固付费可在房屋维修资金中开支,未实行房屋维修资金制度的,由共有产权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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