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是经济大省,但能源消耗严重。能源消费突出表现在:一是能源供应以省外调入为主,全省85%的煤炭、92%的原油从省外调进或国外进口。随着能源消费总量增加,这一比重还将上升。二是能源消费以煤为主。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71.4%,比全国平均水平高两个百分点。三是用能以工业为主。工业用能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的82.2%,“十五”以来,工业用能年均增长14.8%,高于全省总能耗13.8%的增速,是推动能耗较快增长的主要因素。四是工业用能以重化工业为主。重工业能耗占到工业能耗的80%左右。近日江苏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对解决江苏能耗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的起草参与者之一张金国说:“经济发展对能源的依赖性很强,‘十五’期间,GDP年均增长12.9%,能源消费年均增长却达到14.4%。经济快速发展能源面临空前压力和挑战。”与此同时,环境与发展的矛盾日益凸显。江苏省环保厅副巡视员黄友璋分析说,目前江苏已进入人均GDP由3000美元向7000美元攀升的重要阶段。国际经验表明,这一阶段既是工业化、城市化和国际化发展的加速期,又是环境污染的高峰期。发达国家上百年逐步出现、分阶段解决的环境危机,在江苏省已经集中出现。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已经成为江苏率先发展、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
对此,《意见》坚持节约优先、环保优先的原则,坚持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三管齐下”管理模式,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三种手段,完善倒逼、约束和激励三项机制,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节能减排的良好局面,着力推进三个优化。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化工业结构,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优化能源结构,积极开发利用清洁可再生能源。组织实施五大工程,推进节能改造工程、太湖水污染治理工程、减排治污工程、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全社会节能减排系统工程。切实完善四个体系,完善统计体系、监测体系、监督体系、责任体系。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顺利完成,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一,《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制定严于国家要求的合成氨、水泥、钢铁、烧碱等高耗能行业产品能耗定额、限额标准,执行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江苏省地方标准。黄友璋说,早在今年1月,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的《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正式实施。沿江地区水污染物排放全面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建立能耗总量控制和等量替代制度。对没有纳入能耗增量计划的高耗能项目,必须实施能耗总量替代,淘汰等量的落后生产能力,达不到等量替代的新项目一律不得建设。
第二,明确差别价格政策。差别电价执行范围从钢铁、水泥、电解铝等8大类高耗能行业,扩大到建材、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中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差别电价收入全部用于支持节能降耗。并且创新性地对苏南地区工业污水处理费(政府定价部分)按高于生活污水处理费0.2元/吨征收,重污染行业污水处理费按高于一般工业、服务业1.5倍的幅度征收。差别电价,国家规定8个行业,江苏延伸了3个。
第三,规定排污权实行有偿取得。出台二氧化硫排污权初始价格,在此基础上的有偿分配和交易试点将在太湖流域和电力行业分别展开。这标志着江苏最为稀缺的环境资源,被长期无偿使用的历史将彻底结束。同时,在太湖流域试点,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范围由化学需氧量逐步扩大到总磷和氨氮,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重污染行业。2012年之前江苏将在全省推广、建立排污权一级、二级市场和规范的交易平台。深化环境资源价格改革。在太湖流域乡镇建成区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对新建污水处理单位征收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太湖流域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单位征收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行建筑工地扬尘排污收费。
在落实中央财政支持节能减排政策的基础上,《意见》提出逐步加大省级财政的支持力度。省财政每年安排20亿元以上专项资金,支持太湖治污重点工程建设。太湖地区各市、县(市)要从新增财力中划出10—20%,专项用于水污染防治。省级节能专项年度资金从1亿元提高到5亿元。
第四,强调一手激励、一手约束。在政策激励的同时,产业政策门槛提高了;定额限额提高了;更加强调完善责任体系。在责任体系上,严格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完不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地方、单位和企业,一律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活动。对一些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和重点减排工程建设滞后的地区,进行区域限批。过去区域限批仅限于减排,现在则同样适用于节能。目前,江苏全省有2县4区实行区域限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