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国务院通过并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在谈到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时,负责人说,建筑业是能源需求增长较快的领域,我国每年新增加建筑面积高达18亿—20亿平方米,是世界上最大的建筑市场。目前,建筑能源消耗已经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 27.5%,民用建筑节能潜力巨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保障新建建筑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和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和进步,对实现我国节能优先的发展战略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新建建筑尚未全部达到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举步维艰,公共建筑耗电量过大,供热采暖系统运行效率低,缺乏有效的民用建筑节能激励措施等。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确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措施。
负责人说,该《条例》在适用范围上只调整民用建筑节能,不调整工业建筑节能和行为节能。该《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该《条例》不调整工业建筑节能。据计算,工业建筑的能源消耗占工业生产用能的比例很小,不足10%。行为节能与建筑物本身没有直接关系,且在建筑节能中所占比例较小。
同时《条例》在不增加新的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对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实现全过程监管,分别在规划许可阶段,建设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商品房销售阶段,使用保修阶段都分别做了明确规定。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条例》对民用建筑节能规定了政策扶持和经济激励措施:一是资金支持。要求政府部门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二是金融扶持。规定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三是税收优惠。明确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为了鼓励和扶持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引导金融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应用等项目提供支持;要求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该《条例》的出台,对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的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