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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定建筑企业承接六类工程须及时报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9-02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华建筑报
核心提示:浙江规定建筑企业承接六类工程须及时报告
  日前,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决定建立重大工程承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以便掌握建筑企业重大工程承接情况,及时了解行业发展态势。

  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的规定,建筑企业承接以下工程,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额在3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境外工程合同额2000万美元以上工程项目);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40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高度120米以上的构筑物、建筑物;跨度超过36米或地下超过4层(含4层)等技术含量高、施工难度大的工程;省会或副省级城市标志性建筑,或在当地具有重大影响、重大意义的工程(如体育场馆、文化中心、会展中心等);城市轨道交通、特大型桥梁、电力、水利等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表示,重大工程承接情况定期报告,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建筑企业能力,掌握企业市场开拓、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地要对所辖区域企业承接的重大工程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指导和帮助企业进一步拓展市场,推进行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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