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新法律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循环经济促进法 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新法律将有力地促进中国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