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推进绿色生产,实现绿色消费,河北省唐山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企业实行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降耗,对实行节能降耗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意见》规定: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企业,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对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第1年至第3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第4年至第6年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劳务,取得的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对因节能减排、退二进三、城市规划等原因,由各级政府决定搬迁的企业,在其搬迁过程中造成的财产损失,可按规定申请财产损失税前列支。
唐山市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免征其转让、培训、咨询、服务时取得收入的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