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日前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从明年起西安9区建成区内建设工地禁用袋装水泥,违者最高罚5万。
根据条例,新城、碑林、莲湖、未央、雁塔、灞桥、长安、临潼、阎良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和非建成区范围内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水泥使用总量在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若违反条例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将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违反规定,在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责令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条例还特别规定,“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专用车辆需进入城区禁行、禁停路段的,应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通行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