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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多项新规力促建筑节能见成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10-21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建材信息总网
核心提示:江苏多项新规力促建筑节能见成效   
  进入“十一五”后,江苏省出台一系列政策力促建筑节能,其中包括“加快新型墙材开发应用”、“不达节能标准的新建住房不得销售”、“城镇新建12层以下住宅统一安装太阳能”、“3年内新建住宅50%要实现节能装修”、“公共建筑实行能耗定额管理”等多项强制性新规定。不久前,江苏省人大代表视察建筑节能工作,结果表明:全省累计建成节能建筑22699万平方米,年增长率60%;节能建筑比例约达21%,高于全国10%平均水平;累计节能271万吨标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678万吨,相当于节电87.4亿千瓦时。预计至“十一五”期末,江苏省将顺利完成节能1000万吨标煤的目标。 

  根据江苏省“十一五”节能减排计划,江苏省在“十一五”期间将实现建筑节能1000万吨标准煤的目标。其中,新建住宅建筑实现节能280万吨标准煤;新建公共建筑实现节能570万吨标准煤;力促5%~10%的既有机关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通过节能改造试点节能100万吨标准煤;选用可再生能源替代常规能源节约50万吨标准煤。为此,江苏省先后出台多项新规以确保实现上述目标。 
首先,江苏省加快新型墙材开发应用,墙材由“禁实限黏”向“禁黏”发展,同时开发应用以江河湖泊淤泥、粉煤灰、煤矸石制成节能砖等,新墙材普及率越来越广、越来越高。据介绍,张家港市目前已率先实现了造房不用砖,全部使用新型墙材的目标。由此相当于节约了776亩土地,节约能源2.91万吨标煤,减少二氧化硫废气排放量582吨。 

  其次,新建住房不节能不得销售。为保证销售的新建住房达到节能标准,各级建设部门严把规划审批、临场督查和竣工验收3道关。对建筑朝向、体型系数、外墙材料、玻璃幕墙等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一律不发规划许可;规定建筑节能设计审查为专项审查,规划许可后的工程如变更原先的建筑节能设计方案,则必须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复审,否则不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建设主管部门也不颁发施工许可证;从今年1月1日开始,全省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必须在销售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载明房屋的能耗量、节能措施等内容,对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一律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发放销售许可证,不办理房屋产权证。在施工前、施工后的督查中,如发现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不批准开工建设;对已经开工建设的,则责令其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对已经建成的,不允许其销售或使用。 

  再次,城镇新建12层以下住宅统一安装太阳能及3年内新建住宅半数要实现节能装修。规定全省城镇区域内新建的12层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从2008年1月1日起,都必须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如拟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建筑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共同提交书面原因,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专家对原因进行分析认证后作出决定。鼓励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同时在全省所有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体育场馆、居民住宅中加快推广高效节电照明系统和节能灯具,实现年节约城市照明电耗5%的目标。全省房地产市场将逐步淘汰浪费资源的毛坯房住宅开发模式,积极鼓励新开工商品房项目参加全装修试点,争取到“十一五”期末全省新建住宅全装修比例达50%以上。目前在江苏省“康居工程”与“优秀住宅评选”中已有相关政策。 

  最后,公共建筑用能定额,不节能不验收。规定新建的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在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有明确的建筑节能章节,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节能强制性标准,建成后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标准的,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既有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在技术经济可行的前提下,通过采用系统优化、智能控制、设备更新、围护结构改造等技术手段进行节能改造,提高建筑能源使用效率。同时开展建筑能耗定额管理,研究试行梯级能源价格机制,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超定额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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