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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沥青混凝土等“吃废”企业免征增值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1-05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提示:废旧沥青混凝土等“吃废”企业免征增值税
  近日从全国人大法律委、环资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召开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座谈会上传出消息,为配合今年1月1日《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施行,财政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初步构建了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从生产、消费等环节入手,鼓励、引导循环经济发展。特别是对销售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副部长李勇在座谈会上表示,在增值税方面,从1月1日起,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对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不低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以及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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