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排放(高污染)汽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
2008年12月30日,广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穗府〔2008〕55号)和广州市环保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委《关于逐步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穗环〔2008〕286号),上述《通告》规定,广州市将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机动车全面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分三阶段对高排放汽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委有关负责人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三个阶段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通行的范围。
第一阶段: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环保标志的本市籍汽车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十区两市)内通行。同时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在内环路及其放射线、中山路通行。
第二阶段:从2009年7月1日起,在第一阶段限行范围的基础上,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在东风路、广州大道、解放路、天河路、中山大道(科韵路口以西段)通行。
第三阶段:从2010年6月1日起,在第二阶段限行范围的基础上,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通行以下市区范围(含北环高速公路增槎路至广氮段、机场高速公路黄石路至北环高速公路段,不含东南西环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佛山市辖区内道路):
东面:东环高速公路以西;
南面:南环高速公路以北;
西面:西环高速公路、北环高速公路(增槎路以西段)、增槎路(不含北环高速公路至石井街石丰路段)以东;
北面:石丰路、黄石西路、黄石东路、白云大道(不含黄石东路口以北段)、同泰路、广州大道北(同泰路至北环高速公路段)、北环高速公路(广州大道北以东路段)以南。
以上受限制通行的高排放汽车,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本市籍和外市籍的汽车。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委在11月1日至11月30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广泛公开征求了市民的意见。
广州市混凝土协会通过对广州市混凝土行业现有砼搅拌车情况的调查,收集了混凝土企业对限行措施的意见,研究了限行对混凝土行业生产运输的影响,向有关部门反映广州市混凝土行业汽车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广州市混凝土行业对广州市实行汽车环保标志管理和汽车限行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对为广州市文明施工和环保工作做出了一定贡献的混凝土行业给予一定的缓冲时间。这次限行高排放汽车通告已经接受了各有关行业和方面的意见,把对“黄标”载重汽车在市区不同范围内分阶段限行的时间分别从2009年1月1日和2009年7月1日推迟到2010年6月1日。希望各混凝土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对企业现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汽车进行调整或更新,根据个别限行“黄标车”的路段合理安排目前的生产运输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