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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如何开展混凝土行业纳税专项整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8-25  来源:网络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合肥:如何开展混凝土行业纳税专项整治
  问:合肥市混凝土行业纳税专项整治工作是在什么背景下开展的?

  答:今年上半年,市纪委在查办一起案件过程中,涉及合肥市一家混凝土有限公司。这家公司在短短的3年多时间内采取做假账、两套账等手段,偷逃增值税高达3000万元,超过同期实际缴纳税款的数倍,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此案正在查处中。最近,市纪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选择了10家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混凝土企业开展典型调查,这些企业既存在大量现金交易,银行账户又有大量的资金流。通过多方信息比对,可以看出我市混凝土行业纳税申报不实现象普遍存在。这种现象,既破坏了经济秩序,又致使少数不法分子在短时间内暴富。如果任其蔓延下去,不仅使国家财政收入造成大量流失,还会形成社会分配的严重不公,同时也破坏了混凝土行业的有序竞争,也容易滋生腐败问题。为了规范混凝土行业税收征管秩序,促进混凝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混凝土行业纳税专项整治工作。

  问: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如何开展?

  答:为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里成立开展混凝土行业纳税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纪委分管书记、市国税局局长、市地税局局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市工商局、市建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有关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领导小组的各成员单位抽调精干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工作人员以市国税局为主。为公地点设在国税局1501室,办公电话0551—5166008,欢迎咨询税收政策和反映问题。

  问:整治工作的时间是如何安排的?具体分为哪几个阶段进行?

  答: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在3个月内完成,从9月份开始,11月份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2005年1月至2008年6月各企业的纳税情况,特殊问题往前追溯。第一阶段为宣传动员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第二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9月16日至9月30日)。第三阶段为重点抽查阶段(10月1日至10月25日)。第四阶段为清缴入库阶段(10月26日至11月15日)。第五阶段为总结规范阶段(11月16日至11月30日)。

  问: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组织专门力量,集中一段时间对混凝土行业开展纳税专项整治工作,以实现混凝土企业的纳税意识普遍增强、税务部门服务水准明显提高、税收收入稳步增长的综合效应。建立健全混凝土行业企业依法纳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社会各界依法护税的长效管理机制。

  问:涉及混凝土行业的有关税种具体有哪些?

  答:根据税法规定,混凝土企业所适用的税种主要为增值税。因这些企业进项税额很难确定,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地税部门依据所纳增值税税额按7%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按3%征收教育费附加、按1%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按规定征收其他各项地方税收、基金费。混凝土企业所得税在2002年前注册成立的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2002年之后成立的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

  问:目前合肥市混凝土行业存在的涉税问题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一是收入申报不及时。面对行业激烈竞争,混凝土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大量垫资,大都不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并申报纳税,有意挤占税款。二是隐瞒收入现象严重。混凝土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要发票,大量逃避税收监控,做假账、做两套账现象普遍,极易隐瞒收入。三是人为分割收入,降低税基。混凝土销售收入包含混凝土款和泵送款,应视为混合销售收入一并缴纳增值税、教育附加和城建税。实际操作中,有些企业不按规定,有意分割收入,造成税基流失。四是大量使用不规范发票,少缴企业所得税。很多混凝土企业从个体经营者处购买砂石,取得的发票极不规范,有假发票、代开的发票等,不能正确核算成本,造成企业所得税流失。五是部分企业账簿设置、会计核算不规范。在税务部门的日常检查中发现,不少纳税人的账簿设置不全,不能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账实不符、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大额现金交易等现象普遍存在。

  问:我国的《征管法》和《刑法》对税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有哪些?

  答:《征管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管法》第6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新《刑法》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且超过1万元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即构成偷税罪。新《刑法》第201条规定,犯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30%以上且超过10万元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偷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偷税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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