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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8-18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厦门建筑信息网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安监局、监察局、建设局、交通局、行政执法局、公安交警大队,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厦门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监察局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二O一一年八月五日

  厦门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行为,落实监管部门行政监督管理和建设、施工、运输、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有效遏制因超高、超载、超速、撒漏等造成的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1999年8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废土施工运输的相关建设、施工、运输单位,沙石生产、经营、运输单位,以及相关车辆(包括各建设、施工和沙石生产、经营单位自有运载土、沙石的车辆)及其驾驶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土,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工程渣土,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平整土地、基础开挖等活动所产生的数量较大的、经处理尚可使用的土方及建设项目平整土地所需的土方。

  沙石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中所需的材料。

  建筑废土施工运输,是指土方施工企业自带运输车辆运载建筑废土。
  
  建筑废土运输经营企业,是指承包建筑废土运输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废土的收集、清运、处置、监管与处罚按《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条 建设、施工和沙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的管理。

  (1)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时,应当明确建筑废土运输处置费用。在工程招标或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建筑废土处置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将土方工程依法发包给土方施工分包单位的或将土方运输发包给运输企业运输的,以及沙石生产、经营单位将沙石运输发包给运输企业运输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连带责任。

  (3)禁止土方施工单位或运输企业将所承包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建设、施工和沙石生产、经营单位将建筑废土、沙石运输发包给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和车辆。

  第五条 土方施工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运输建筑废土、沙石的企业(含运输经营企业、施工企业自行运输和沙石生产、经营企业自行运输)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建筑废土、沙石的车辆应取得道路运输证。建筑废土运输应持有《建筑废土处置证》。

  第六条 土方施工企业(含自有运载建筑废土、沙石车辆)和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有专门安全监管人员;有定期教育培训制度;有对从业人员安全奖惩措施;建立每台运载车辆、装载、驾驶人员安全管理档案。

  建筑废土施工运输、沙石运输经营企业载质量8吨以上的车辆应安装带有行车记录仪的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企业建立GPS卫星定位制度,并纳入市交通管理、运输管理、城市执法等监管部门监控系统。

  第七条 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驾驶员须具备驾驶大型载货车辆的驾驶资格;严格驾驶人资格年审制度。

  第八条 建筑废土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DB31/T398)的规定,安装密闭封盖装置,配备二次密闭蓬布。运输建筑废土、沙石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测,符合技术标准。车辆驾驶室上方安装黄色转动顶灯,车身中间有两条横贯车箱、高15公分、间隙20公分的黄色条纹;驾驶室正前方有《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标识牌,两侧车门喷印运输单位或建设施工企业名称;车门下方喷印单位车辆自编号;货箱两侧栏板喷印车辆核定载重量;车辆须装有转弯信息、语音提示装置。

  第九条 建筑废土施工运输、沙石运输经营企业必须着力改善从业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市建设、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制订建筑废土、沙石施工运输的指导价格,严禁恶性竞争;提倡公平、合理取酬方式;驾驶人员连续作业不得超过四小时,禁止疲劳驾驶。

  第十条 深入开展文明施工建设与整治,争创“文明企业”、“文明工地”,争当“文明驾驶员”。建设工地、沙石经营企业所有车辆进出口必须设置三级沉淀及高压冲洗设施,并设专人检查超载行为和车辆保洁。凡驶出工地车辆的轮胎、箱体必须经高压水冲洗干净。严禁超高、超载、严防途中溢、撒、漏,污染城市道路环境。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建筑废土的单位,必须按照《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营运前十天向城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申报建筑废土种类、数量、运输经营企业名称、经营运输资质、车辆数量、牌号、运输路线、作业时段及废土消纳处置场地;经审核后,领取《建筑废土处置证》,城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核发《建筑废土处置证》等相关情况,及时抄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方施工企业(含自有运载建筑废土、沙石车辆)和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在施工运营前,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1)运输经营企业名称、车辆数量、编号、车辆年检、技术性能、安装GPS、语音提示装置情况;

  (2)从业驾驶员姓名、籍贯、从业大货车运输年限、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录情况;

  (3)建设项目名称、运行路线、作业时段、装卸地点;

  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更改。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逐台对车辆牌照,车辆违法违章情况和驾驶人的驾驶证,运输许可证和车辆运营证、违法违章记录进行审查,并在档案中记载。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的运行路线、运行时段、行驶情况监管。严厉打击超速、超高、超载、酒后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罚:

  (1)对不按规定喷印车身颜色标识、企业名称、核载质量及安装GPS监控系统,语音提示装置等的,应要求整改至符合车辆要求;

  (2)对车辆改型、改装等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责令恢复至符合车辆技术标准;

  (3)对交通违法积分满12分的一律暂扣驾驶证,对不按规定运行线路、时段行驶的,应给予处罚;

  (4)对超速、超高、超载的,依法对车辆驾驶人、管理人、车辆所有人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 建设、施工和沙石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把车辆装载关,严格按照车辆核载量装载建筑废土、沙石。将建筑废土、沙石运输发包给运输单位的,应当督促运输单位严格按照车辆核载量装载。建设、施工和沙石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运输车辆有不符合技术标准或超重、超高装载行为的,应当要求运输单位立即整改。运输单位拒不整改的,应立即向各自的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限期督促整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对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予责任倒查,依法追究。

  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建筑废土施工运输、沙石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事故情况定期统计,对超速50%以上,超载100%以上的处罚情况及时抄告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运输、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各职能部门根据建筑废土施工运输、沙石运输经营企业、车辆的违法违章情况,定期综合,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1年内发生1起以上亡人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或1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的,建设项目、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建筑废土施工单位、运输经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力导致违法行为连续发生的,应吊销该运输经营企业的(异地运输企业、车辆提请属地运输管理部门)运营资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承揽建筑废土施工运输、沙石运输业务,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严格履职,依法依规加强对土方施工企业(含自有运载建筑废土、沙石车辆)和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和车辆的管理。

  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建筑废土施工单位和将建筑废土、沙石运输发包给运输企业的各建设、施工单位落实相关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建设、施工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落实施工工地有工地围档、有硬化道路、有冲洗设备、有保洁人员等要求;协助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对违规违章建筑废土施工运输经营企业的处罚;对相关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对施工企业实施不良记录;依法对土方施工企业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进行查处。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对承运建筑废土、沙石的运输经营企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已获许可的建筑废土施工运输企业自有(自购)符合要求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指导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的内业管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车辆技术管理。按规定组织承运建筑废土、沙石运输企业及车辆参加质量信誉考核及年审;根据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反馈情况,对连续违法违章、连续发生责任亡人事故的运输经营企业、车辆限期整改、直至吊销经营许可;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超限超载行为;负责对未经道路运输许可从事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及车辆的查处。督促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全市建筑废土管理相关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建筑废土收集、清运、处置的相关监管与处罚;加强对建筑废土施工运输、沙石运输作业情况的监控;通过110或12319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建筑废土运输车辆违法违章的投诉;依照《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实施对违规违章企业、车辆的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受理对本市和异地参与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技术状况,驾驶人员资格,作业时间路段等相关情况的备案;在执勤执法当中加强对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加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将建筑废土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情况在公安公共信息网公布,供相关职能部门查询和监督。

  公路及路权所属部门:加强通行道路的维护与管理,负责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完善道路设施,优化道路交通环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作业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责任倒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挂牌督办,追究事故责任,并将处理情况予以公告。

  监察部门:检查监督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各司其责,加强对建筑废土施工运输、沙石运输经营企业、车辆的监管。对相关职能部门玩忽职守,不履职,不作为,监管不到位和相互推诿的给予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2011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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