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意见》(苏政发【2007】83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2009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已试行两年到期。针对试行的情况,结合江苏省实际,对《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收费标准由0.19%降低为0.11%,具体征收管理见新修订的《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附件)。
二、鉴于建筑管理具体分为行业管理与市场监管,为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防止重复收费,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继续按照经审批的收费主体实施收费,收费主体发生变化的,须重新填报《收费主体申报表》,报经当地价格、财政、住建部门及省物价局、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后,到价格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方可按照《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收费。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收费行为,严厉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本通知自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停止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