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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5-31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证券时报
核心提示: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40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36元

  ●股权登记日:2011年5月23日

  ●除权(息)日:2011年5月2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5月27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1年3月31日召开的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1年4月1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10年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1年5月23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478,695,04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60元,共计派发股利191,478,017.20元。

  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0年12月31日总股本478,695,04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4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191,478,017.20元,剩余37,708,733.96元结转下一年度。

  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1年5月23日

  2、除权(除息)日:2011年5月2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1年5月2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1年5月23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的个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6元;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支付税前现金红利,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40元。

  2、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阿拉尔统众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阿拉尔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电力公司由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不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照扣除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0.36元派发红利。如该类股东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者完税凭证原件;(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原件;(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所得的证明文件。QFII在提供以上合法证明文件的同时,还需要提供股票账户卡原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下简称“证明文件”),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规定时间内送达本公司,经本公司核准确认后,则不安排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4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本公司则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红利所得税。

  4、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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