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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出台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搅拌车必须保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1-13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西藏新闻网
核心提示:  为加强西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结合该区实际,西藏自治区住建厅于日前制定出台了《西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西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结合该区实际,西藏自治区住建厅于日前制定出台了《西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未取得资质不得产销商品混凝土

该办法称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骨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材料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具有胶结成形特性的拌合物。在区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以及负责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该办法。

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办法里明确规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同时,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编制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制度。公开建立材料、生产、设备、销售等台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的国家技术标准和资质等级要求生产商品混凝土。

生产企业须设专项试验室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设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并通过计量认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该负责人作出了进一步强调,此外,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应向企业所在地监督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机构监督。

针对商品混凝土生产试验室的功能,办法里指出,该专项试验室的检验能力应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范围及能力相适应;承担本企业内部的试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对外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试验室的仪器设备配置应能满足相应检测能力的要求,应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建立完善的试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等检验资料应按年度统一分类、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验资料应及时归档。在数据采集上,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

冬季运输车辆应有保温措施

在冬季,由于气温较低,混凝土施工时,强度、抗裂、抗渗,抗冻性均低于正常值,若不采取保温防冻措施,其结构会遭到破坏。新浇混凝土受冻越早、水灰比越大,强度损失会越大,这是让施工单位最为头疼的问题。

考虑到上述问题,办法规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商品混凝土的运输,科学调配运输车辆,保证商品混凝土供应的连续性,并对运输过程中的商品混凝土质量负责,严禁向运输车内的商品混凝土任意加水和外加剂。商品混凝土运输车在装料前应将筒内积水排尽;在运送时应能保持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不应产生分层离析现象,并保证施工所必须的稠度;在冬季应有保温措施,盖床保温被保暖,控制搅拌温度;夏季气温过高时应有隔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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