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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今日起对淘汰类水泥企业实行差别电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7-01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转载
核心提示:为加快淘汰水泥行业落后产能,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质监局联合下发了《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对淘汰类水泥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其用电价格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40元。

为加快淘汰水泥行业落后产能,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质监局联合下发了《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对淘汰类水泥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其用电价格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40元。


通知要求,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的企业,其用电价格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40元。


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做好全区淘汰类水泥熟料生产线(企业)甄别认定工作,每年进行动态更新,并将淘汰生产线(企业)名单及应执行的差别定价标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下一步,发展改革委还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对其他水泥企业实施基于综合电耗水平的阶梯电价政策,促进行业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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