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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规定违法现场搅拌混凝土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1-21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四川在线 任鸿
核心提示:1月20日,记者从四川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四川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草案代拟稿)》(以下简称“草案代拟稿”)已在四川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草案代拟稿,除一些特殊情况外,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及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自建移动式搅拌站,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的,每吨罚款300元,违法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月20日,记者从四川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四川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草案代拟稿)》(以下简称“草案代拟稿”)已在四川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草案代拟稿,除一些特殊情况外,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及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自建移动式搅拌站,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的,每吨罚款300元,违法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介绍,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清洁生产的一项重要产业政策,是推动节能减排、防止雾霾的重要举措。“散装水泥从出厂到使用,在流通环节中无论经过多少次倒运,水泥始终都在密闭的容器中,能有效减少水泥损耗,控制粉尘排放,保证水泥质量。”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说。


根据草案代拟稿,除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使用特种水泥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三十吨等情形,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及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都应使用散装水泥。除混凝土或者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建设工程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2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8立方米以下;砂浆累计使用总量在100吨以下;施工现场30公里范围内无预拌混凝土、砂浆供应等情形,不可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现场搅拌砂浆。与此同时,要使用袋装水泥或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须书面向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告。违法使用袋装水泥,以及违法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将被处以罚款。


为将农村住宅纳入质量监督,保障农村地区商品混凝土供应,提高全省建设工程与镇乡村农村公共建筑、村民住宅抗震性能等级,草案代拟稿还规定,应鼓励开发适合农村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配套装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水泥生产、经营等相关企业在农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推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鼓励农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支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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