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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水泥企业被判定垄断!案件细节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18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3月16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出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四川省水泥协会、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等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3月16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出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四川省水泥协会、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等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详情如下: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处〔2020〕24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四川省水泥协会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7年7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多个途径收到反映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联合涨价的举报。经初步核查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7月20日正式对四川省水泥协会及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等)予以立案调查。机构改革后,该案的调查处理由本机关继续履行。


本机关现查明当事人组织本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六家水泥经营者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于2020年12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现查明,2016年10月,当事人以扭转水泥市场价格下滑、实现行业扭亏为由,通过会议组织和推动具有竞争关系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等,在市场占有率高、下游用户集中的成都区域内推涨散装水泥价格,达成并实施统一散装水泥涨价时间、调价幅度的垄断协议,其他地区的水泥企业和下游用户难以对其形成供给和需求替代。具体经过如下:


2016年10月11日,当事人组织六家经营者“四川西南、峨胜、亚东(兰丰)、四川双马、星船城、佛光”在成都市召开“十月份复价减亏工作推进会”,会上经“五大集团首脑定调会”(五大首脑包括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和“执行工作组工作细化会”(执行工作组包括协会及六家经营者)两阶段讨论,决定所有品种散装水泥于2016年10月17日8:00前上调50元/吨,并统一制定发送给客户的调价函参考版本。同时,当事人联合涉案经营者制定《四川省水泥协会大成都片区散装水泥停供检查工作预案》,计划将六家水泥经营者分为四个检查小组,负责监督水泥生产企业对拒不接受调价的下游企业采取联合停供措施。会后当事人向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文告知会员单位散装水泥将于2016年10月17日集体调价的决定。


垄断协议订立后,当事人即组织六家涉案经营者着手实施,第一步,2016年10月13日-14日,六家水泥经营者向客户发出水泥调价函,告知客户将于2016年10月17日起,对所有的散装水泥在原价格基础上每吨上调伍拾元整;第二步,按照垄断协议的约定,六家水泥经营者自10月17日起,陆续对客户实际上调散装水泥价格50元/吨。


在实施涨价的同时,10月18日-19日,当事人还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以成都五大商混客户站点为重点,开展价格复位期间对未确认涨价客户的统一联合停供、同业互相监督的联合办公,并向六家水泥经营者抽调的联合办公员工以协会名义发放加班补贴,以监督保障协议的实施。


2016年10月19日,当事人在绵阳举行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业座谈会议,会上总结了10月17日散装水泥涨价的实施成果并形成了巩固涨价相关措施的会议决议。


2017年1月10日,当事人召开2017年年会暨三届三次理事会议,会上审议通过《四川省水泥行业诚信建设条例》,其中“诚信企业标准”第四点“自律诚信”中要求企业“执行复价决议,不私自恶意降价、抬价、扰乱市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当事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协会章程、六家涉案经营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涉案六家企业是本地从事水泥生产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经营者的事实。                      


证据组二:《四川省水泥协会十月份复价减亏工作推进会会议简讯》、《四川省水泥协会关于工作联系的函》(川水泥协发〔2016〕21号)、当事人相关工作人员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组织涉及水泥涨价事宜的讨论会议,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事实。


证据组三:六家水泥经营者向客户发出的调价文件复印件、六家经营者2016年10月17日起散装水泥上调50元/吨销售相关数据表、《四川省水泥协会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业座谈会议纪要》,证明六家水泥经营者在当事人组织下变更商品价格、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证据组四:《四川省水泥协会执行工作组价格复位投诉管理办法》、《四川省水泥协会大成都片区散装水泥停供检查工作预案》、加班费发放明细表、费用请示、费用报销单及记帐凭证,证明当事人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参与监督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证据组五:《四川省水泥协会2017年年会暨三届三次理事会议纪要》,证明当事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则的事实。


以上有关证据,已由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查证属实。


四、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定,具有竞争关系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在当事人的组织和推动下,对散装水泥产品涨价时间及幅度协商一致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禁止的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当事人组织本行业六家经营者达成变更水泥价格的垄断协议,并通过多种方式监督垄断协议的实施,还在《四川省水泥行业诚信建设条例》中试图将垄断协议的达成通过协会平台常态化,严重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属于《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违法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垄断协议达成和实施过程中起到了主导和积极推动的作用,违法情节较重:一是所达成的垄断协议严重排除、限制了成都地区散装水泥市场的竞争,使相对落后产能不能及时淘汰,不利于行业的长期发展;二是当事人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对不接受价格上涨的下游企业采取断供措施,加重下游企业负担并造成水泥供应紧张;三是立案调查开始后,当事人在明知其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情况下,没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综上,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5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下述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银行:四川省建行锦城支行


户   名:四川省财政厅


帐   号:51001890836050474623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处〔2020〕26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7年7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多个途径收到反映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联合涨价的举报。经初步核查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7月20日正式对四川省水泥协会及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等)予以立案调查。机构改革后,该案的调查处理由本机关继续履行。


本机关现查明当事人与其他五家具有竞争关系的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的组织和推动下,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于2020年12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当事人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下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现查明,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五家水泥经营者: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等,其经营范围均包括水泥的生产、销售,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6年10月,四川省水泥协会以扭转水泥市场价格下滑、实现行业扭亏为由,通过会议组织和推动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在市场占有率高、下游用户集中的成都区域内推涨散装水泥价格,达成并实施统一散装水泥涨价时间、调价幅度的垄断协议,其他地区的水泥企业和下游用户难以对其形成供给和需求替代。具体经过如下:


2016年10月11日,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六家经营者“四川西南、峨胜、亚东(兰丰)、四川双马、星船城、佛光”在成都市召开“十月份复价减亏工作推进会”,会上经“五大集团首脑定调会”(五大首脑包括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和“执行工作组工作细化会”(执行工作组包括协会及六家经营者)两阶段讨论,决定所有品种散装水泥于2016年10月17日8:00前上调50元/吨,并统一制定发送给客户的调价函参考版本。同时,协会联合涉案经营者制定《四川省水泥协会大成都片区散装水泥停供检查工作预案》,计划将六家水泥经营者分为四个检查小组,负责监督水泥生产企业对拒不接受调价的下游企业采取联合停供措施。会后协会向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文告知会员单位散装水泥将于2016年10月17日集体调价的决定。


(二)当事人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订立后,四川省水泥协会即组织六家涉案经营者着手实施,第一步,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客户发出《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中心关于水泥调价的函》(营销中心﹝2016﹞96号),告知客户将于2016年10月17日8:00起,对所有的散装水泥出厂价在原基础上每吨上调伍拾元整(50元/吨);第二步,按照垄断协议的约定,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六家水泥经营者自10月17日起,陆续对各自下游客户实际上调散装水泥价格50元/吨。


在实施涨价的同时,10月18日-19日,四川省水泥协会还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以成都五大商混客户站点为重点,开展价格复位期间对未确认涨价客户的统一联合停供、同业互相监督的联合办公,并向六家水泥经营者抽调的联合办公员工以协会名义发放加班补贴,以监督保障协议的实施。


2016年10月19日,四川省水泥协会在绵阳举行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业座谈会议,会上总结了10月17日散装水泥涨价的实施成果并形成了巩固涨价相关措施的会议决议。


2017年1月10日,四川省水泥协会召开2017年年会暨三届三次理事会议,会上审议通过《四川省水泥行业诚信建设条例》,其中“诚信企业标准”第四点“自律诚信”中要求企业“执行复价决议,不私自恶意降价、抬价、扰乱市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四川省水泥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协会章程、当事人与其他五家涉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四川省水泥协会作为行业协会的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涉案六家企业是本地从事水泥生产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经营者的事实。                      


证据组二:《四川省水泥协会十月份复价减亏工作推进会会议简讯》、《四川省水泥协会关于工作联系的函》(川水泥协发〔2016〕21号)、协会相关工作人员询问笔录,证明协会组织涉及水泥涨价事宜的讨论会议,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事实。


证据组三:当事人及其他五家涉案水泥企业向客户发出的调价文件复印件、当事人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四川省水泥协会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业座谈会议纪要》,证明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下变更商品价格、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证据组四:《四川省水泥协会执行工作组价格复位投诉管理办法》、《四川省水泥协会大成都片区散装水泥停供检查工作预案》、加班费发放明细表、费用请示、费用报销单及记帐凭证,证明协会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参与监督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证据组五:《四川省水泥协会2017年年会暨三届三次理事会议纪要》,证明协会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则的事实。


证据组六: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成都区域客户散装水泥销售额及2016年10月17日起散装水泥每吨上调50元销售单价增加销售额专项审计报告》(川设信会审(2020)9-2号),证明当事人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及2016年度相关销售财务数据。


以上有关证据,已由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查证属实。


四、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与其他五家具有竞争关系的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的组织和推动下,对散装水泥产品涨价时间及幅度协商一致,统一上调散装水泥销售价格,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对内排除限制了同行业的竞争,对外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协会组织和推动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能够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自查、如实提供企业财务数据及相关产品销售数据及明细,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3186141元,并处2016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11680598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4866739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肆佰捌拾陆万陆仟柒佰叁拾玖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下述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银行:四川省建行锦城支行


户   名:四川省财政厅


帐   号:51001890836050474623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处〔2020〕27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7年7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多个途径收到反映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联合涨价的举报。经初步核查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7月20日正式对四川省水泥协会及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等)予以立案调查。机构改革后,该案的调查处理由本机关继续履行。


本机关现查明当事人与其他五家具有竞争关系的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的组织和推动下,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于2020年12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当事人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下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现查明,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五家水泥经营者: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等,其经营范围均包括水泥的生产、销售,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6年10月,四川省水泥协会以扭转水泥市场价格下滑、实现行业扭亏为由,通过会议组织和推动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在市场占有率高、下游用户集中的成都区域内推涨散装水泥价格,达成并实施统一散装水泥涨价时间、调价幅度的垄断协议,其他地区的水泥企业和下游用户难以对其形成供给和需求替代。具体经过如下:


2016年10月11日,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六家经营者“四川西南、峨胜、亚东(兰丰)、四川双马、星船城、佛光”在成都市召开“十月份复价减亏工作推进会”,会上经“五大集团首脑定调会”(五大首脑包括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和“执行工作组工作细化会”(执行工作组包括协会及六家经营者)两阶段讨论,决定所有品种散装水泥于2016年10月17日8:00前上调50元/吨,并统一制定发送给客户的调价函参考版本。同时,协会联合涉案经营者制定《四川省水泥协会大成都片区散装水泥停供检查工作预案》,计划将六家水泥经营者分为四个检查小组,负责监督水泥生产企业对拒不接受调价的下游企业采取联合停供措施。会后协会向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文告知会员单位散装水泥将于2016年10月17日集体调价的决定。


(二)当事人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订立后,四川省水泥协会即组织六家涉案经营者着手实施,第一步,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客户发出《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调价通知书》,告知客户将于2016年10月17日8:00起,对所有散装水泥出厂单价在原基础上每吨上调伍拾元整(50元/吨);第二步,按照垄断协议的约定,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六家水泥经营者自10月17日起,陆续对各自下游客户实际上调散装水泥价格50元/吨。


在实施涨价的同时,10月18日-19日,四川省水泥协会还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以成都五大商混客户站点为重点,开展价格复位期间对未确认涨价客户的统一联合停供、同业互相监督的联合办公,并向六家水泥经营者抽调的联合办公员工以协会名义发放加班补贴,以监督保障协议的实施。


2016年10月19日,四川省水泥协会在绵阳举行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业座谈会议,会上总结了10月17日散装水泥涨价的实施成果并形成了巩固涨价相关措施的会议决议。


2017年1月10日,四川省水泥协会召开2017年年会暨三届三次理事会议,会上审议通过《四川省水泥行业诚信建设条例》,其中“诚信企业标准”第四点“自律诚信”中要求企业“执行复价决议,不私自恶意降价、抬价、扰乱市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四川省水泥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协会章程、当事人与其他五家涉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四川省水泥协会作为行业协会的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涉案六家企业是本地从事水泥生产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经营者的事实。                      


证据组二:《四川省水泥协会十月份复价减亏工作推进会会议简讯》、《四川省水泥协会关于工作联系的函》(川水泥协发〔2016〕21号)、协会相关工作人员询问笔录,证明协会组织涉及水泥涨价事宜的讨论会议,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事实。


证据组三:当事人及其他五家涉案水泥企业向客户发出的调价文件复印件、当事人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四川省水泥协会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业座谈会议纪要》,证明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下变更商品价格、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证据组四:《四川省水泥协会执行工作组价格复位投诉管理办法》、《四川省水泥协会大成都片区散装水泥停供检查工作预案》、加班费发放明细表、费用请示、费用报销单及记帐凭证,证明协会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参与监督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证据组五:《四川省水泥协会2017年年会暨三届三次理事会议纪要》,证明协会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则的事实。


证据组六:《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含子公司)散装水泥销售数据专项审核报告》(川瑞华专审字(2020)第10号),证明当事人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及2016年度相关销售财务数据。


以上有关证据,已由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查证属实。


四、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与其他五家具有竞争关系的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的组织和推动下,对散装水泥产品涨价时间及幅度协商一致,统一上调散装水泥销售价格,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对内排除限制了同行业的竞争,对外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协会组织和推动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能够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自查、如实提供企业财务数据及相关产品销售数据及明细,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5206086元,并处2016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10010096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5216182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贰拾壹万陆仟壹佰捌拾贰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下述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银行:四川省建行锦城支行


户   名:四川省财政厅


帐   号:51001890836050474623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处〔2020〕28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7年7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多个途径收到反映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联合涨价的举报。经初步核查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7月20日正式对四川省水泥协会及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等)予以立案调查。机构改革后,该案的调查处理由本机关继续履行。


本机关现查明当事人与其他五家具有竞争关系的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的组织和推动下,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于2020年12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当事人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下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现查明,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五家水泥经营者:四川峨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等,其经营范围均包括水泥的生产、销售,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6年10月,四川省水泥协会以扭转水泥市场价格下滑、实现行业扭亏为由,通过会议组织和推动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在市场占有率高、下游用户集中的成都区域内推涨散装水泥价格,达成并实施统一散装水泥涨价时间、调价幅度的垄断协议,其他地区的水泥企业和下游用户难以对其形成供给和需求替代。具体经过如下:


2016年10月11日,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六家经营者“四川西南、峨胜、亚东(兰丰)、四川双马、星船城、佛光”在成都市召开“十月份复价减亏工作推进会”,会上经“五大集团首脑定调会”(五大首脑包括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和“执行工作组工作细化会”(执行工作组包括协会及六家经营者)两阶段讨论,决定所有品种散装水泥于2016年10月17日8:00前上调50元/吨,并统一制定发送给客户的调价函参考版本。同时,协会联合涉案经营者制定《四川省水泥协会大成都片区散装水泥停供检查工作预案》,计划将六家水泥经营者分为四个检查小组,负责监督水泥生产企业对拒不接受调价的下游企业采取联合停供措施。会后协会向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文告知会员单位散装水泥将于2016年10月17日集体调价的决定。


(二)当事人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订立后,四川省水泥协会即组织六家涉案经营者着手实施,第一步,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客户发出《调价通知》告知客户,自2016年10月17日0:00时起,对“重龙山”牌水泥,包括P.O52.5、P.O42.5R、P.O42.5、P.C32.5R散装水泥的出厂单价在原有基础上每吨上调伍拾圆整(50.00元/吨);第二步,按照垄断协议的约定,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六家水泥经营者自10月17日起,陆续对各自下游客户实际上调散装水泥价格50元/吨。


在实施涨价的同时,10月18日-19日,四川省水泥协会还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以成都五大商混客户站点为重点,开展价格复位期间对未确认涨价客户的统一联合停供、同业互相监督的联合办公,并向六家水泥经营者抽调的联合办公员工以协会名义发放加班补贴,以监督保障协议的实施。


2016年10月19日,四川省水泥协会在绵阳举行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业座谈会议,会上总结了10月17日散装水泥涨价的实施成果并形成了巩固涨价相关措施的会议决议。


2017年1月10日,四川省水泥协会召开2017年年会暨三届三次理事会议,会上审议通过《四川省水泥行业诚信建设条例》,其中“诚信企业标准”第四点“自律诚信”中要求企业“执行复价决议,不私自恶意降价、抬价、扰乱市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四川省水泥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协会章程、当事人与其他五家涉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四川省水泥协会作为行业协会的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涉案六家企业是本地从事水泥生产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经营者的事实。                      


证据组二:《四川省水泥协会十月份复价减亏工作推进会会议简讯》、《四川省水泥协会关于工作联系的函》(川水泥协发〔2016〕21号)、协会相关工作人员询问笔录,证明协会组织涉及水泥涨价事宜的讨论会议,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事实。


证据组三:当事人及其他五家涉案水泥企业向客户发出的调价文件复印件、当事人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当事人下属贸易平台公司的《销售调价审批程序表》及其与下游客户签订的《补充协议》、增值税发票等、《四川省水泥协会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业座谈会议纪要》,证明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下变更商品价格、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证据组四:《四川省水泥协会执行工作组价格复位投诉管理办法》、《四川省水泥协会大成都片区散装水泥停供检查工作预案》、加班费发放明细表、费用请示、费用报销单及记帐凭证,证明协会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参与监督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证据组五:《四川省水泥协会2017年年会暨三届三次理事会议纪要》,证明协会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则的事实。


证据组六:《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的成都区域终端客户散装水泥销售收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大信川专审字﹝2020﹞第00323号),证明当事人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及2016年度相关销售财务数据。


以上有关证据,已由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查证属实。


四、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与其他五家具有竞争关系的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的组织和推动下,对散装水泥产品涨价时间及幅度协商一致,统一上调散装水泥销售价格,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对内排除限制了同行业的竞争,对外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协会组织和推动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能够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自查、如实提供企业财务数据及相关产品销售数据及明细,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602885 元,并处2016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1986973 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589858元(大写:人民币叁佰伍拾捌万玖仟捌佰伍拾捌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下述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银行:四川省建行锦城支行


户   名:四川省财政厅


帐   号:51001890836050474623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处〔2020〕29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7年7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多个途径收到反映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联合涨价的举报。经初步核查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7月20日正式对四川省水泥协会及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等)予以立案调查。机构改革后,该案的调查处理由本机关继续履行。


本机关现查明当事人与其他五家具有竞争关系的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的组织和推动下,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于2020年12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当事人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下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现查明,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五家水泥经营者:四川峨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其经营范围均包括水泥的生产、销售,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6年10月,四川省水泥协会以扭转水泥市场价格下滑、实现行业扭亏为由,通过会议组织和推动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在市场占有率高、下游用户集中的成都区域内推涨散装水泥价格,达成并实施统一散装水泥涨价时间、调价幅度的垄断协议,其他地区的水泥企业和下游用户难以对其形成供给和需求替代。具体经过如下:


2016年10月11日,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六家经营者“四川西南、峨胜、亚东(兰丰)、四川双马、星船城、佛光”在成都市召开“十月份复价减亏工作推进会”,会上经“五大集团首脑定调会”(五大首脑包括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和“执行工作组工作细化会”(执行工作组包括协会及六家经营者)两阶段讨论,决定所有品种散装水泥于2016年10月17日8:00前上调50元/吨,并统一制定发送给客户的调价函参考版本。同时,协会联合涉案经营者制定《四川省水泥协会大成都片区散装水泥停供检查工作预案》,计划将六家水泥经营者分为四个检查小组,负责监督水泥生产企业对拒不接受调价的下游企业采取联合停供措施。会后协会向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文告知会员单位散装水泥将于2016年10月17日集体调价的决定。


(二)当事人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订立后,四川省水泥协会即组织六家涉案经营者着手实施,第一步,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客户发出《水泥调价通知》(佛水销﹝2016﹞7号),告知客户将于2016年10月17日8:00起,对“佛光”牌所有散装水泥出厂单价在原基础上每吨上调伍拾元整(50元/吨);第二步,按照垄断协议的约定,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六家水泥经营者自10月17日起,陆续对各自下游客户实际上调散装水泥价格50元/吨。


在实施涨价的同时,10月18日-19日,四川省水泥协会还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以成都五大商混客户站点为重点,开展价格复位期间对未确认涨价客户的统一联合停供、同业互相监督的联合办公,并向六家水泥经营者抽调的联合办公员工以协会名义发放加班补贴,以监督保障协议的实施。


2016年10月19日,四川省水泥协会在绵阳举行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业座谈会议,会上总结了10月17日散装水泥涨价的实施成果并形成了巩固涨价相关措施的会议决议。


2017年1月10日,四川省水泥协会召开2017年年会暨三届三次理事会议,会上审议通过《四川省水泥行业诚信建设条例》,其中“诚信企业标准”第四点“自律诚信”中要求企业“执行复价决议,不私自恶意降价、抬价、扰乱市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四川省水泥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协会章程、当事人与其他五家涉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四川省水泥协会作为行业协会的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涉案六家企业是本地从事水泥生产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经营者的事实。                      


证据组二:《四川省水泥协会十月份复价减亏工作推进会会议简讯》、《四川省水泥协会关于工作联系的函》(川水泥协发〔2016〕21号)、协会相关工作人员询问笔录,证明协会组织涉及水泥涨价事宜的讨论会议,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事实。


证据组三:当事人及其他五家涉案水泥企业向客户发出的调价文件复印件、当事人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四川省水泥协会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业座谈会议纪要》,证明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下变更商品价格、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证据组四:《四川省水泥协会执行工作组价格复位投诉管理办法》、《四川省水泥协会大成都片区散装水泥停供检查工作预案》、加班费发放明细表、费用请示、费用报销单及记帐凭证,证明协会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参与监督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证据组五:《四川省水泥协会2017年年会暨三届三次理事会议纪要》,证明协会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则的事实。


证据组六: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关于提供要求资料的情况汇报》(含《2016年度成都区域散装水泥汇总表》、《2016年10月17日起散装水泥上调50元/吨销售明细表》),证明当事人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及2016年度相关销售财务数据。


以上有关证据,已由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查证属实。


四、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与其他五家具有竞争关系的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的组织和推动下,对散装水泥产品涨价时间及幅度协商一致,统一上调散装水泥销售价格,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对内排除限制了同行业的竞争,对外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协会组织和推动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能够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自查、如实提供企业财务数据及相关产品销售数据及明细,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600469元,并处2016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296324元,以上罚没款共计896793元(大写:人民币捌拾玖万陆仟柒佰玖拾叁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下述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银行:四川省建行锦城支行


户   名:四川省财政厅


帐   号:51001890836050474623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处〔2020〕30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7年7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多个途径收到反映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联合涨价的举报。经初步核查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7月20日正式对四川省水泥协会及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等)予以立案调查。机构改革后,该案的调查处理由本机关继续履行。


本机关现查明当事人与其他五家具有竞争关系的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的组织和推动下,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于2020年12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当事人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下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现查明,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五家水泥经营者: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等,其经营范围均包括水泥的生产、销售,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6年10月,四川省水泥协会以扭转水泥市场价格下滑、实现行业扭亏为由,通过会议组织和推动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在市场占有率高、下游用户集中的成都区域内推涨散装水泥价格,达成并实施统一散装水泥涨价时间、调价幅度的垄断协议,其他地区的水泥企业和下游用户难以对其形成供给和需求替代。具体经过如下:


2016年10月11日,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六家经营者“四川西南、峨胜、亚东(兰丰)、四川双马、星船城、佛光”在成都市召开“十月份复价减亏工作推进会”,会上经“五大集团首脑定调会”(五大首脑包括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和“执行工作组工作细化会”(执行工作组包括协会及六家经营者)两阶段讨论,决定所有品种散装水泥于2016年10月17日8:00前上调50元/吨,并统一制定发送给客户的调价函参考版本。同时,协会联合涉案经营者制定《四川省水泥协会大成都片区散装水泥停供检查工作预案》,计划将六家水泥经营者分为四个检查小组,负责监督水泥生产企业对拒不接受调价的下游企业采取联合停供措施。会后协会向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文告知会员单位散装水泥将于2016年10月17日集体调价的决定。


(二)当事人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订立后,四川省水泥协会即组织六家涉案经营者着手实施,第一步,当事人下属子公司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客户发出《关于调整水泥销售价格的函》,告知客户将于2016年10月17日零时起,对所有散装品种水泥在原价格基础上上调50元/吨;第二步,按照垄断协议的约定,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六家水泥经营者自10月17日起,陆续对各自下游客户实际上调散装水泥价格50元/吨。


在实施涨价的同时,10月18日-19日,四川省水泥协会还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以成都五大商混客户站点为重点,开展价格复位期间对未确认涨价客户的统一联合停供、同业互相监督的联合办公,并向六家水泥经营者抽调的联合办公员工以协会名义发放加班补贴,以监督保障协议的实施。


2016年10月19日,四川省水泥协会在绵阳举行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业座谈会议,会上总结了10月17日散装水泥涨价的实施成果并形成了巩固涨价相关措施的会议决议。


2017年1月10日,四川省水泥协会召开2017年年会暨三届三次理事会议,会上审议通过《四川省水泥行业诚信建设条例》,其中“诚信企业标准”第四点“自律诚信”中要求企业“执行复价决议,不私自恶意降价、抬价、扰乱市场”。


2017年11月16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对当事人开展反垄断调查,11月28日,当事人口头向负责调查的执法机构申请宽大处理。2017年12月3日,当事人向原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正式提交宽大申请的书面报告,并提供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部分水泥企业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并实施的证据。12月11日,当事人根据执法机构要求进一步提供相关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四川省水泥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协会章程、当事人与其他五家涉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四川省水泥协会作为行业协会的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涉案六家企业是本地从事水泥生产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经营者的事实。                      


证据组二:《四川省水泥协会十月份复价减亏工作推进会会议简讯》、《四川省水泥协会关于工作联系的函》(川水泥协发〔2016〕21号)、协会相关工作人员询问笔录,证明协会组织涉及水泥涨价事宜的讨论会议,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事实。


证据组三:当事人及其他五家涉案水泥企业向客户发出的调价文件复印件、《四川省水泥协会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业座谈会议纪要》,证明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下变更商品价格、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证据组四:《四川省水泥协会执行工作组价格复位投诉管理办法》、《四川省水泥协会大成都片区散装水泥停供检查工作预案》、加班费发放明细表、费用请示、费用报销单及记帐凭证,证明协会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参与监督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证据组五:《四川省水泥协会2017年年会暨三届三次理事会议纪要》,证明协会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则的事实。


证据组六:《四川双马都江堰工厂相关数据统计》,证明当事人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及2016年度相关销售财务数据。


证据组七:当事人《关于横向垄断协议的宽大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提供材料清单》、原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关于受理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宽大申请报告的函》,证明当事人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事实。


以上有关证据,已由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查证属实。


四、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与其他五家具有竞争关系的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的组织和推动下,对散装水泥产品涨价时间及幅度协商一致,统一上调散装水泥销售价格,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对内排除限制了同行业的竞争,对外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协会组织和推动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能够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自查、如实提供企业财务数据及相关产品销售数据及明细,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16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二的行政处罚。


但鉴于当事人是第一个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对执法机构认定垄断协议具有关键性作用,能够极大程度提高执法效率,节约执法成本。同时,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迅速、持续、全面、真诚地配合执法机构的全部调查工作。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上述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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