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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新条例——禁止在城区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5-06-22  来源:哈尔滨日报  作者:季佳莹
核心提示:哈市新条例——禁止在城区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

    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拖欠工程款、施工质量低劣,今后有上述等15种不良行为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将被载入信用档案。哈尔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将于今天审议的《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拟定要对建筑企业和个人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不良行为及时公布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勘察、设计、施工、中介服务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和评标专业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档案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中包括:未依法取得建设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通过欺骗手段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不具备法定从业资格或者超越法定从业资格从事建筑活动的;违反承发包管理规定承发包工程的;违法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不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拖欠工程款等不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施工质量低劣的;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违法分包工程的;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中介服务机构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对不良记录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不予办理新建项目审批手续,对勘察、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单位一年之内不准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对个人不准继续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限制使用袋装水泥

   
同时,考虑到使用散装水泥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具有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工程质量等益处,《条例(草案修改稿)》还对这方面内容加以原则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使用散装水泥,限制使用袋装水泥”,“违反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按每吨袋装水泥50元处以罚款”;“禁止在本市城区内的建筑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违反规定的,按现场搅拌混凝土每立方米100元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暂扣现场搅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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