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海南省有关部门获悉,从2005年8月1日起,凡在海口市建成区以及通往机场的主干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混凝土总用量超过500立方米或一次性用量超过50立方米的,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违规者除责令限期改正外,还按施工现场混凝土的实际搅拌使用量对使用单位处以每立方米100元的罚款,但每次罚款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0元。还不得参与工程评优活动。
据了解,本文中所说的混凝土,是指按工程施工要求的标准和配方,由水泥加入其它建筑材料和辅料,经过集中计量拌制后,以商品的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方可进行生产经营。
商品混凝土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运输车辆,保证商品混凝土的运送安全,并防止沿途洒漏,冲洗车辆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城市管道、水库、江河湖海等水体。